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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出租车承包合同到期 两万五千块押金难收回

要闻 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作者:马杰 刘斌 2017-04-24 16:23:21
[摘要]最近,榆林市200多位出租车车主向我们栏目反映,说八年前,他们和出租车公司签订了八年的承包合同,并缴纳了每辆车两万五千元的风险抵押金。

最近,榆林市200多位出租车车主向我们栏目反映,说八年前,他们和出租车公司签订了八年的承包合同,并缴纳了每辆车两万五千元的风险抵押金。2016年承包期满了,抵押金却难以退还。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出租车承包合同到期押金难收回

  在榆林市开发区,记者见到了反映问题的出租车司机。他们说,2008年2月,榆林市政府把新投放的247辆出租车配额指标发放给了正大、东洲等八家出租车公司。而这八家公司要求承包人出资20多万元,由公司来购买政府指定型号的出租车,然后每辆车再收取承包人2.5万元风险抵押金,合同约定承包期为八年。

  东洲出租公司现承包车主张平:“我是2008年第一手承包的车主,八年承包期完了,要给我退这个两万五。但是现在拖了一年了,他们拿不出方案,没有给我们退钱。”

  车主们说,2008年政府投放了247辆出租车,共涉及到247位承包经营车主,收取押金总额高达600多万元。从车主拿出的收款收据来看,上面明确写着出租车押金两万五千元。既然有凭有据,出租车公司为什么不退还这笔押金呢?

  正大出租公司现承包车主杨东利:“出租车公司嫌这个车经过几次倒手以后,现车主没有原始票据,但是有的公司原始发票也没有开过,我转让过来的这个车就没有原始发票。”

  东洲出租公司现承包车主张平:“我是2008年第一手承包的,我租房子搬家把这个也找不见了。我们去过政府、交通局、出租办不知去过多少次,就没有结果。”

  原来,大部分出租车经营权经过几次倒手后,车主手里收据找不到了,这是一个主要原因。除此,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虽然出租车承包期到了,但出租车公司又把合同续上了,所以公司认为押金不能退。

  榆林正大出租公司负责人:“按照我们原合同上说的,到了承包期满后,你把车牌子交回公司,我给你退2.5万押金。但是现在押金没有退,合同又给他们延续上了,你原来承包的可以继续承包。”

  出租车多次转手倒卖 风险抵押金究竟退给谁?

  这位负责人说,2016年2月承包合同到期以后,榆林市政府允许继续发包,八家公司又给现在的承包者延续了六年承包合同,所以就没有退还之前收取的2.5万元押金。对此,一些车主认为,按照原合同约定,八年承包期到了就应该退还押金。但出租车公司为难的是,2008年政府分配给每家公司的几十辆车承包出去后,收的是原承包车主的押金,但车已经被转手倒卖了很多次,他们现在不知道该给谁退。

  正大出租公司负责人:“从我们的主导思想来说,退。不是说不退,因为毕竟我们拿的是第一个车主的钱,你这个车主和他们商量好看给谁退,我们就给谁退。这个车转让了好几手了,甚至我们这三十个车没有一个是原车主,我给谁退?”

  和正大出租车公司一样,榆林市东洲出租车公司也面临着同样的难题,如果退押金,该怎么退?给谁退?

  东洲出租公司负责人:“退肯定给退,不是说不退,就看咋个退法。我现在给这个车退了,人家有人拿着票来了,说这写的是我的名字,你给人家退还是不退?”

  一件简单的押金退还事情,因为经营者私下转让倒手经营权变得棘手起来。那么,榆林市出租车这种经营权私下转让倒卖合乎相关规定吗?管理部门对此的态度又是什么?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造成如今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这些承包经营的出租车在市场上被频繁倒卖。早在2008年,榆林市交通局下发的榆政交发〔2008〕22号文件中,关于投放出租车的相关规定中明确写着,严禁出租公司出售或者转让,否则收回经营权。承包者不得私自转让或转包,否则出租公司有权终止承包经营合同。然而,车主们说,对于市场上这种明显违反规定的倒卖承包经营的出租车行为,出租公司和管理部门不仅不制止,还给这些车辆备案登记过户,甚至还给倒卖后的车辆继续延续了六年承包期,目的是为了继续收取管理费。

  正大出租公司现承包车主杨东利:“2004年国家就不允许收风险抵押金了,你已经违规收了,你现在还继续押着这钱不合适吧。”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截止目前,八家出租车公司还没有拿出任何明确的退还方案和时间表。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由于公司没有给退还这两万五押金,这些出租车承包者又开始拒绝向公司缴纳各种税费,甚至连车辆营运的保险费用都不交。

  兴榆出租公司现承包车主:“现在兴榆公司、长城公司、正大公司不给我们办这个,我们不给交费用,他们也不给我们办任何手续了。”

  出租车抵押金风波暴露政府部门乱作为

  采访中记者发现,表面上看,问题是出在这些出租车公司和监管部门,而根子上的原因还是出租公司在这次出租车投放中的违规操作,造成押金难退的局面。2008年榆林市交通局下发关于这次投放出租车的相关规定中还明确写着:投放的车辆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每车有偿使用费为八万元。而这一规定,显然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收取风险抵押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的规定”相违背。而在2006年,国务院多部委再次下发文件规定:向司机收取“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的,必须限期全额返还,拒不返还的,要追究责任”。

  在榆林市交通局出租办,负责人告诉记者,对此事他们态度很明确,收取的承包风险抵押金必须退还。

  榆林市交通局出租办负责人:“3月20号我们主管局长科室主任参加和八家公司一个一个约谈,现在要限时间退。”

  记者:“限时什么时间内退还?”

  负责人:“他们拿出来一个方案给我们报上来,你不能说无限期,应该说我们会在今年内。”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不规范、各种名目的抵押金、出让金额过高等等,都是增加出租车经营者负担的重要因素,榆林市的这起出租车抵押金风波,暴露出的不仅仅是出租车市场的经营乱象,还反映出政府监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希望这一问题能够引起榆林相关部门的重视,尽早得到妥善解决。

 

编辑:靳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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