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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传媒集团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

要闻 华商传媒集团 2017-04-26 17:37:05
[摘要]华商传媒集团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健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华商传媒集团声明如下:

  1. 华商传媒集团旗下媒体华商报、新文化报、华商晨报、重庆时报、华商网、华商头条、“二三里”新闻客户端及各媒体所属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所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刊登(播出)的新闻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首次公开发表的消息、通讯、采访报道、调查评论、档案纪录、摄影摄像等各类新闻作品)属于华商传媒集团旗下媒体重要的版权资产。华商传媒集团旗下媒体单位作为前述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2. 除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之外,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用户等)未经华商传媒集团相关媒体单位书面许可,不得转载、剪辑、修改、摘编、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前述新闻作品。

  3.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用户等)在获得授权转载上述作品时,应自觉为著作权人署名,不得歪曲、篡改作品内容及标题,并应注明作品来源,转载网站发表文章时还应注明来源网站的链接地址。

  4. 华商传媒集团及旗下媒体单位将针对前述新闻作品加大版权监控和维权力度,对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复制、改编等使用前述新闻作品的违法侵权行为,将严格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请任何实施前述侵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停止全部侵权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5. 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主动自查并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停止侵权,否则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如需继续使用上述作品,请及时联系作品著作权人,协商进行版权合作。

  联系电话:029-62501016

  华商传媒集团

  2017年4月26日

编辑: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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