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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下数百万元赌债后失踪 离婚女方被诉还债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7-04-27 20:57:54 编辑:华商报供稿 作者:杨德合 黄利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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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违法犯罪,另一方不承担债务  

“法院的判决应该没有什么问题。”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宏玉表示,法院判决由何女士共同承担的60万元债务,是因为何女士是共同借款人,并将自己名下房产做了抵押,且在借条上签了字。

赵宏玉说,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归还,主要看夫妻一方负债后,所得财物是否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如果是,那自然要双方共同负担;如果不是,则另当别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情形的除外。而今年2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修正了该条规定,增加第二、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赵宏玉解析说,吴某曾写下说明说自己借钱用于赌博,揽下所有债务;而在离婚诉讼中,男方再次公开表达自己借钱用于赌博,双方由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约定所有债务均由男方承担。“这是夫妻双方之间的约定,无法对抗第三人”。赵宏玉说,吴某写下的说明及在法庭上的公开说明,可作为其借钱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除了何女士参与借款的债务外,其他债务何女士均可不承担,即便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应支持。

“社会上也不乏为了躲债而离婚以保全家人生活的现象。”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伟安表示,法律所要保障的就是公平公正,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无可厚非,但法律在保障债务人权益的同时,也应考虑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确实需要举证,法院可在尊重现有证据的情况下,结合其他有效证据,来证实吴某的借款确系用于违法行为。”余伟安说。

华商记者   杨德合/文 黄利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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