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乙,路某某,樊某某,男,人均23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甘肃省正宁县人,均系外出务工人员。
2016年7月份至10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在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办北雷村香积大道某钢材市场工作。因部分工资未支付,2016年10月22日晚上19时,张某甲叫上张某乙、路某某、樊某某一起到钢材加工市场找老板讨要工资。张某甲与老板因结算工资发生纠纷。老板离开后,二人在电话里发生争吵“我就不给钱,有本事你就把我车砸了”。后张某甲伙同张某乙、路某某、樊某某用钢管、三角铁等工具将老板停在加工市场门前的一辆白色野马牌车辆砸坏。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涉案车辆于2016年10月22日的市场维修价格为人民币42693元。案发后,四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取得了谅解。经审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张某乙、路某某、樊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华商记者 张成龙 通讯员 黄亮
编辑:华商报供稿
上一篇:诈骗团伙想到西安"发财" 刚来就被铁路警方"一锅端" 下一篇:阅览室大门上锁不让进 陕职院强制解聘部分临聘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