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被单位指定,侵犯劳动者休假自主选择权
“想请带薪病假,得拿带薪年假来抵扣。”“我们单位对休年假的时间进行了统一规定,只有4月和9月这俩月可以请。”“请年假可以,但是必须一次性连续休完,不能分成多次。”……采访中,一些员工向记者吐槽他们所遭遇过的各种年假被“指定”。
在刘俊海看来,这些五花八门的年假被“指定”,都是侵犯劳动者休假自主选择权的不合法行为。“法律并没有对劳动者选择带薪年休假的方式、时间、次数等进行明确的限制,劳动者是有权利进行选择并和用人单位就上述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的,而用人单位自行设置这些限制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刘俊海说。
超出两年的未休年假,举证责任应由劳动者承担
如果带薪年休假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应该理直气壮地维权,但是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应树立理性维权、科学维权的意识理念,综合运用和用人单位沟通、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俊海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在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过程中,劳动者需要特别注意对证据的锁定留存,以及举证责任的转移。“鉴于用人单位有保存两年工资支付记录备查的义务,故而在两年期间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休假的相关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一旦超出两年期限,举证责任则会转移至劳动者承担,对其自身休假事实应提交相应证据。”朝阳区法院法官汪洋提醒劳动者,对于超出两年期限的未休年假,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且用人单位未以诉讼时效抗辩,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倪弋)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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