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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高陵酒后寻衅滋事 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7-05-07 07:23:37
[摘要]2016年6月的一天,杨某在高陵杨官寨喝酒,因看不惯许某和别人聊天时的说话方式,便随手抄起一根棍子殴打许某。遭持械击打后,许某轻伤,后杨某家属赔偿了许某损失,取得谅解。

酒后寻衅滋事,谁劝打谁。高陵男子杨某因一系列无事生非的滋事行为,近日获刑9个月。

2016年6月的一天,杨某在高陵杨官寨喝酒,因看不惯许某和别人聊天时的说话方式,便随手抄起一根棍子殴打许某。张某出面劝阻,杨某非但不听,还将张某踢倒在地,并扬言要连他一起打。随后,许某趁杨某精力分散时跑了。

杨某担心许某返回报复,便又纠集两人相助,并手拿菜刀等待许某。巧合的是,许某逃跑时忘了拿手机,返回取时,正好进入杨某的“埋伏”。杨某伙同叫来的二人再次追打许某,许某逃到隔壁理发店。杨某持刀追至理发店内,将菜刀架到理发店老板贺某脖子上威胁交出许某,理发店房东白某出来询问,杨某又提刀追击白某,白某逃脱后,杨某才离开现场。

遭持械击打后,许某轻伤,后杨某家属赔偿了许某损失,取得谅解。同年11月,高陵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检察官经过阅卷、讯问及对全案证据的仔细审查后认为,虽然本案中杨某持械殴打许某致其轻伤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是从案件起因及杨某的行为方式来看,其行为已经远超出故意伤害的范畴。检察官认为,杨某殴打他人具有无因性,属于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殴打许某、踢倒张某、威胁贺某等行为具有随意性,且情节恶劣;其行为不仅使许某的身体受到伤害,其恣意的殴打、威胁、追击多人的行为更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已经不是故意伤害罪能完全评价,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最终,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杨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宣判后,杨某未上诉。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靳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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