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1日6时10分许,马某某驾驶货车沿西安市长安区韦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5KM处时,与由此横过公路的行人李兵某(男,64岁)发生碰撞,马某某随即驾车当场逃逸。其后,汝某(另案处理)驾驶的小型面包车沿韦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又将李兵某碾压,汝某也驾车逃逸,造成李兵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当晚,被告人马某某自行至派出所投案,
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兵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脊髓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认定:马某某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未定期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不周,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驾车逃逸;汝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不周,发生事故后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马某某、汝某共同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兵某无责任。
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15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马某某赔付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400000元),且已履行,被害人亲属则出具了对马某某予以谅解的书面意见,请求司法机关对马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马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
华商记者 张成龙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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