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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推行电子处方 儿童、孕妇及65岁以上老人不能用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李琳 2017-05-21 18:34:55
[摘要]西安市食药监局出台《西安市药品零售企业推行电子处方服务工作方案》(试行),以求破解处方药销售监管难题,为群众安全、快捷用药提供有效服务。

  西安市食药监局出台《西安市药品零售企业推行电子处方服务工作方案》(试行),以求破解处方药销售监管难题,为群众安全、快捷用药提供有效服务。

  据悉,在前期试点和学习借鉴成都市做法的基础上,西安市食药监局决定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有条件的零售单体药店推行电子处方服务。 开展此项工作的企业为在取得一照两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在西安市药品经营企业信用评定中获“基本守信”级以上、且在日常监管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不得用于儿童、孕妇以及65岁以上老年人。电子处方应符合卫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方上印有医生电子签名。

  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选择具备相关网络技术、硬件设备条件的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合作建立远程医师诊疗、电子处方应用平台。同时,企业应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远程医师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合法医疗机构注册管理。各门店终端必须能查询在指定时间内的每一笔处方开方及审核的详细记录。企业端的电子处方系统必须能够和执业医师清晰流畅的视频对讲,在后台保存咨询录音和视频文件,便于事后抽查。企业端的电子处方系统必须提供数据接口供监管部门实时查看。远程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等同于普通处方,电子处方应保存在企业门店备查,保存期限同普通处方。

  销售处方药时处方应当经执业药审核合格后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电子印章)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替,对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调配处方经核对后方可销售,处方调配人员和处方的核对人员不得互相兼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电子印章);电子处方应保存在企业备查,保存期限同普通处方。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引导鼓励零售企业开展电子处方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开展此项工作的检查指导,严禁药品销售人员顶替购药群众问诊索取处方或向群众随意推销处方药。零售企业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或者不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将予以劝退。

  华商记者 李琳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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