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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房地产公司拒绝报告财产 “失信”董事长被拘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7-05-25 17:23:00 编辑:华商报供稿 作者:宁军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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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法院要求如期申报财产的报告财产令,作为被执行人的西安某房地产公司置之不理,当莲湖法院对公司董事长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被带上手铐时,他才知道后果很严重。

  不履行义务不汇报财产 董事长被拘后急悔过

  华商报记者昨日从莲湖法院获悉,该案起因为一起拆迁安置纠纷,2013年12月西安中院二审终审,维持一审判决书,确定由西安某房地产公司为张某在西大街安置一层26.01平方米的门面房及9.8万余元过渡费。2014年4月,张某向莲湖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该公司仍没有积极履行判决。2015年5月20日,莲湖法院将被执行人该房地产公司纳入失信名单,但其仍未给申请人安置。

  今年4月17日,莲湖法院再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其中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5月22日前,向莲湖法院报告财产情况。然而,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无视法律,逾期仍未报告财产情况。5月22日下午,莲湖法院对公司董事长柳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莲湖法院首例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被依法拘留的案件。

  被拘留的次日,柳某向法院做出书面检讨,悔称对此事重视不够,决心引以为戒,决不再犯,并积极配合法院做好此案的处理工作。随后,柳某打电话让人交了过渡费9.8万余元,并表示商议解决安置房子问题。鉴于此,法院提前解除拘留。

  新规明确被执行人报告义务 拒绝报告可罚款拘留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法院书面报告(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等。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的单位,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华商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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