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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二审开庭 其属防卫过当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社会新闻 新华社 2017-05-29 07:24:03
[摘要]5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当晚处警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采取的反制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了伤亡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防卫对象

  被捅刺4人均为不法侵害人

  第四,从防卫对象看,于欢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本案中,于欢持刀捅刺的对象,包括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四人。在案证据证实,这四人均属于参与违法讨债、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共同行为人,于欢为制止不法侵害而捅刺的四人,均是不法侵害人。

  >>防卫结果

  于欢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第五,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适度性条件,也是区分防卫适当与防卫过当的重要标准。

  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采取的反制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了伤亡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于欢为制止不法侵害,使用致命性工具刺向加害人,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的后果,而于欢身上伤情甚至未达到轻微伤程度。当时,出警民警已到场,虽然离开接待室,但仍在院内寻找报警人了解情况。这时,于欢使用的是长26厘米的单刃刀,致伤部位为杜志浩身体的要害部位(肝脏),捅刺强度深达15厘米,造成1死2重伤1轻伤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为何不在庭审前公布具体意见?

  当庭发表意见

  依法按程序办事

  5月27日,二审开庭审理,检察官充分阐述了最高检调查组和山东省检察院研究的共同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通过深入细致、全面客观的调查、审查和广泛听取意见,形成了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这个意见是依据调查和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依法慎重作出的。不提前公布,主要是考虑到本案已进入二审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官需要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情况,当庭发表意见,这体现了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基本要求。二审法院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使二审庭审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处警民警为何不构成犯罪?

  民警处警不规范

  已作党政纪处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组会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专案组先后询问了所有处警人员和主要的在场证人,提取了执法记录仪、处警记录等重要物证、书证,反复查看了案发地——源大公司的厂区监控录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也对案发当晚处警民警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犯罪问题进行了专门调查。经过调查,我们的结论是,案发当晚处警民警并不涉嫌渎职犯罪。

  检察机关调查认为,案发当晚处警民警按照公安机关相关工作程序迅速开展了处置工作,但民警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中也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的问题。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案发当晚处警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山东省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聊城市冠县纪委、监察局已对相关处警民警作出了党政纪处分。 据新华社

 

编辑:靳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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