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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观察存"过错"9岁女孩死亡 法院判医院赔40万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7-06-29 17:38:03
[摘要]9岁女孩在交通事故中右踝骨折,在手术后一个多月不幸死亡,经鉴定,医院在手术后的处理观察中存在过错,并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9岁女孩在交通事故中右踝骨折,在手术后一个多月不幸死亡,经鉴定,医院在手术后的处理观察中存在过错,并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虽然女孩家人曾签订放弃诉讼的协议,但莲湖法院认为显失公平,予以撤销。

  9岁女孩右踝骨折32天后死亡 医院术后存在过错

  2016年2月4日,渭南市9岁多的女孩小洋(化名)乘坐摩托车在107省道渭南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洋右踝骨折,在当地医院经过简单包扎固定后,于次日转至西安某医院救治,小洋在全身麻醉状态下接受了手术。术后32天,小洋不幸死亡。经交警大队委托法医鉴定后,认为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外伤后手术时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致中枢性呼吸衰竭而死亡;右足踝部损伤属非致命伤。

  其后,小洋父亲起诉至西安某医院所在地的莲湖区法院。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结论为:被告医院在对小洋(已故)的手术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在对小洋术后的处理观察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参与程度为80%-90%。小洋父亲请求被告医院赔偿各种费用共计63万余元。

  被告医院辩称:经过鉴定,医院对患儿的手术过程无过错,与患儿最终死亡无因果关系。去年3月8日患儿家属书面决定放弃对患儿的治疗,医院尊重家属决定,后患儿死亡,因此,家属放弃治疗是患儿死亡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况且双方曾签订和解协议约定,患儿家属放弃就本纠纷通过诉讼程序化解,医院也按照协议减免了患儿5.3万元住院费,并支付人道补偿9万元。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补偿协议显失公平被撤销 法院判赔40余万

  莲湖法院认为,小洋在西安某医院治疗期间死亡,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医院虽在手术过程中无过错,但在术后的处理观察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小洋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程度为80%-90%。该案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这是鉴定的目的。被告所辩称的患儿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家属放弃治疗没有依据,并且按常理推断,患者家属是否放弃治疗,是应以医院的意见为前提的,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关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是在被告方没有过错的前提下所达成的,该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依照鉴定结论所确定的被告过错程度,被告应赔偿原告85%的损失,即51.6万元,精神抚慰金应赔偿3万元为宜,共计54.6万元。被告前期按协议减免原告住院费5.3万元并已补偿原告9万元,协议被撤销后,该约定无效,两项费用应从被告赔偿款中扣除。故被告实际应向原告支付各种赔偿共40.3万元。

  今年5月下旬,莲湖法院判令被告西安市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40余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近日,小洋的父亲等人专程为莲湖法院庙后街法庭庭长李运房送来感谢信和锦旗,表达感激之情。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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