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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勤俭胡和平就高温天作批示 40℃以上停止露天作业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肖琳 2017-07-12 18:33:48
[摘要]连续高温让不少外出的市民都觉得“快要融化了” , 7月12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及相关单位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连续高温让不少外出的市民都觉得“快要融化了”,7月12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及相关单位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 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7月以来,我省出现大范围持续高温天气,部分地区最高气温超过40℃。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应对工作,娄勤俭书记、胡和平省长作出专门批示。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省人社厅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通知要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将高温天气期间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切实保护高温天气期间劳动者的生产生活安全。

  通知中要求,针对今年夏季极端高温天气,要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通知中还要求,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市、各单位要从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采取措施,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将涉及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单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依法责令改正。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高温津贴每人每天25元

  华商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目前我省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补贴标准仍执行2015年相关文件政策。

  其中防暑降温费的执行范围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发放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发放时间从每年 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这部分经费开支渠道分别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温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调整后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从2015年6月15日起执行。

  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省人社厅提醒,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华商记者 肖琳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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