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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高温天劳动保护规定 西安39家单位被责令整改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7-07-24 21:36:44 编辑:华商报供稿 作者:肖琳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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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7月13日,西安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市人社系统加强对高温天气期间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专项检查。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用人单位能执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并备有防暑降温的饮品和药品;能根据天气气温变化,合理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作业。同时也存在着个别单位落实不力的问题。截至24日,已检查各类用人单位485个,发出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改正指令39份,坚决纠正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室外作业的行为。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规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企业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企业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

  如发现违规情况,劳动者可向12333或者向各区县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华商记者 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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