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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抽介绍费 榆林一洗浴中心经理被判刑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7-08-01 07:26:21
[摘要]名为洗浴中心经理,实际却干着介绍卖淫的勾当,近日,榆阳法院对一起介绍卖淫案予以宣判,判处榆林男子罗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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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为洗浴中心经理,实际却干着介绍卖淫的勾当,近日,榆阳法院对一起介绍卖淫案予以宣判,判处榆林男子罗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罗某,今年26岁,榆林人,系榆阳区长城北路浪悦阁洗浴中心经理。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年12月9日依法取保候审,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后于2017年2月24日被依法重新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被榆阳法院重新取保候审。

  2016年11月8日23时许,罗某在榆阳区长城北路浪悦阁洗浴中心内,介绍杨某以298元价格向宫某卖淫,介绍刘某以298元的价格向郭某卖淫,介绍黄某以298元的价格向贺某卖淫,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鼓楼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浪悦阁洗浴中心从每人次中抽取150元介绍费。

  罗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

  罗某在侦查、起诉、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打击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决罗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点评:在本案中,罗某在主观上有积极为他人介绍卖淫的故意,客观上又为卖淫女和嫖客牵线搭桥,而国家法律禁止卖淫,是因为卖淫嫖娼是严重的危害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介绍他人卖淫者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通讯员 榆阳法院 罗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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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

  本期主持人:祁铭

编辑:钟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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