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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男子将房子卖给嫂子 耍赖称喝醉想要回

要闻 安康新闻网 2017-08-01 21:11:25
[摘要]为了得到赖以生存的房屋,聂某和小叔子王某纠缠了近一年多时间,这其中的苦辣已经让这个贫困的农妇心力交瘁。

安康新闻网讯(通讯员 郭健 廖应明)“现在宣判,原告聂某与被告王某于2015年6月20日签订的购房协议有效,继续履行;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聂某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近日,石泉县饶峰法庭对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作出判决。听到房屋所有权最终归属自己时,已经濒临崩溃边缘的聂某流下了激动的泪水。

为了得到赖以生存的房屋,聂某和小叔子王某纠缠了近一年多时间,这其中的苦辣已经让这个贫困的农妇心力交瘁。2003年,聂某和丈夫与小叔子王某达成房屋买卖口头协议,房价款为5000元。聂某夫妇在付清房款后,多次要求王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均遭拒绝。2012年,聂某丈夫去世,王某便以哥哥死亡房屋应归属王家为由与聂某发生纠纷,在村干部的多次调停下,聂某和王某于2015年达成书面协议,约定按照原口头协议将房屋归属聂某所有,王某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但在村干部走后,聂某要求过户又遭到王某拒绝。

万般无奈下,王某走进了石泉县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够得到帮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为她指派了法律援助人员,协助她向石泉县人民法院饶峰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及其前妻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7年7月,饶峰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由于涉及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吸引了数百名镇村干部和群众旁听。庭审过程中,王某辩称,当时由于自己的哥哥无房屋居住,于是将自家旧房借给他们居住,没有签订协议,也没有收到哥哥给的一分钱,不存在房屋买卖事实。王某前妻吕某辩称,聂某所指的房屋系自己和王某婚后修建的共同财产,2015年签订的协议,是王某在醉酒状态下签订,没有经过自己的认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故应视为无效协议。

面对这种情况,法律援助人员向法庭列举了相关证据,并对王某及吕某的答辩作出了强有力的驳斥。法律援助人员指出,2003年因自然灾害聂某家的房屋倒塌,经村组干部协调,加上聂某丈夫与王某是兄弟关系,于是便将聂某及其丈夫安置在王某与吕某的旧房中。2015年6月在村组干部的见证下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载明王某房屋作价5000元卖给聂某并负责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和聂某系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买卖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王某及吕某辩称在醉酒状态下签订协议,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房屋买卖又系大宗交易,在签署时理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无证据证明醉酒的事实,法庭应对王某醉酒后签订协议书的答辩不予采信。

法律援助人员有指出,吕某系王某前妻,辩称未在房屋买卖协议书上签字侵犯了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抗议善意第三人”。被告王某在与聂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时王某尚未与吕某离婚,被告王某签字行为亦让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卖房系吕某允许并默认,且原告对房屋的获得基于当时的合理市价,属于好心获得,被告吕某无证据证明在离婚时不清楚王某已将房屋转让他人的事实。法庭应对吕某的答辩理由不予采信。

经过唇枪舌剑的辩驳,在缜密的证据链和证人的有力证词下,最终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本文开头判决。

编辑:王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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