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环境保护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同时,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承担相应污染治理责任,多排放多担责、少排放可获益。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
排污许可制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我市将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关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要通过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严控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排污许可制将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加强环境统计、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污染源排放清单、污染普查等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对已实施排污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将排污许可日常管理中形成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作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统一数据来源。全市将逐步开展固定源摸底调查,分步确定其他行业固定源清单。
各单位在线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并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开展监管执法,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等证明材料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抽查结果纳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记录;对有违规记录的,要提高检查频次。
2017年下半年要对火电、造纸企业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加大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等行为的整治力度。根据违法排污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排污许可证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方案》指出,我市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将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环保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排污许可证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及时将工作要求向社会公告,督导企事业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公布监管执法信息和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方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3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5年。
我市将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引进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研究机构及环保咨询公司等社会专业机构技术力量,参与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