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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食药监局通报上半年10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周金柱 2017-08-22 14:12:54
[摘要]2017年以来,全市食药监、公安等部门,严格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指示精神,同心协力、紧密配合,持续保持了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高压态势,严厉查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执法监督,维护食品药品安全。

2017年以来,全市食药监、公安等部门,严格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指示精神,同心协力、紧密配合,持续保持了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高压态势,严厉查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执法监督,维护食品药品安全。

今年1-7月份,全市食药监系统共查处各类食品药品违法案件797件;查办市级标准食品药品大要案件81件,其中公安机关、食药监系统联合查办食药涉刑案件17件。有力打击了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按照中、省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17年上半年全市十大(10起11件)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公开通报如下:

一、西乡县黄小平、王文斌、李俊无证经营保健食品案

西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称,在西乡县好日子五店有人组织数百名老年人进行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会销。

西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等多部门对该店进行了执法检查,会销组织者黄小平、王文斌、李俊通过向老年人免费发放食用油、鸡蛋、面条等食品,诱导老年人高价购买其经营的一力牌蜂胶软胶囊、特定电磁波谱治疗仪等产品。

经查实会销组织者黄小平、王文斌、李俊未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及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登记,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立案查处期间,当事人先后向98名群众退还产品货款37.8万余元。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王帆以会销形式销售涉嫌虚假宣传治疗疾病功效手表案

略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略阳县兴洲国际二楼有人以会销形式向老年人销售宣称具有治疗疾病功效的保健手表。

该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实,湖北省钟祥市柴湖镇岗南村人王帆,以韶山市新兴工艺礼品厂授权的销售部经理名义,用伟人像及工艺品手表向老年人做虚假宣传,宣称具有治疗疾病和保健的功能,涉案产品货值金额约5.8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现已依法逮捕1人、取保候审4人,案件正在处理之中。

三、城固县泰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文川店涉嫌销售假药案

城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称在城固县泰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文川店购买的“麝香杜仲天麻丸”怀疑有质量问题。

经城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对该药店进行了检查,经查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数据库中无“麝香杜仲天麻丸”生产企业河南省万众药业有限公司和药品备案信息;同时向产品标示地的河南省濮阳市食药监部门协查,该市辖区内无河南省万众药业有限公司企业。该药店涉嫌销售假药已构成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现已起诉。

四、汉中市瑞阳大药房有限公司宗营镇中街路店、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镇康健大药房销售假药案

接群众投诉举报,汉中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联合公安机关对汉中市瑞阳大药房有限公司宗营镇中街路店、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镇康健大药房等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上述企业私下售卖“中华肾宝”等31种补肾壮阳类产品,经依法认定现场查扣的“中华肾宝”等31种产品标示有用法用量、功效、适应症以及对疾病有治疗作用,原料或成份中有药品成份,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假药论处,上述两家药品零售企业涉嫌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经移送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办、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3月13日分别判处上述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黄定伟、王晓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和七个月(缓刑一年)、各判处罚金3000元,禁止黄定伟和王晓琳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两家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假药的行为作出了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另一涉案的汉中市瑞阳大药房有限公司河东店分店作出了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的决定。

五、陕西佰斯特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汉中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在对陕西佰斯特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面包糕点加工间无空气消毒、防鼠、防蝇设施,食品加工工具污秽不洁,加工台下食品存放杂乱不洁,蒸柜门上沿有霉斑,下沿凹糟积污水,共用库房食品存储杂乱,地面可见老鼠屎等。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整改到期后,执法人员再次对陕西佰斯特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仍未整改到位,存在不符合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南郑县新集天康电子产品经营部未经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南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南郑县新集天康电子产品经营部的检查中发现,其正在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康恩斯电位治疗仪经营活动。

经查,该店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执法人员依法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其后,执法人员再次对该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其仍在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南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给予该经营部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洋县四0五华光超市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模糊不清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洋县四〇五华光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查获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26种、超过保质期食品2种、生产日期模糊不清食品1种、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1种及用于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打码机、油墨、香蕉水等作案工具,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食品安全法》多项规定,依法给予该超市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涉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勉县唐御坊酸奶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勉县诸葛古镇唐御坊酸奶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经营大厅冰柜储存的酸奶有问题,其中51瓶酸奶瓶身标示生产日期为20170527,但瓶盖标示生产日期2017.06.06;另有120瓶酸奶瓶身生产日期标识不清,有涂抹的痕迹。执法人员在该店收银台柜内发现日期打码器一个、速干擦不掉印油3瓶、调试日期稿纸10张。

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勉县唐御坊酸奶店存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该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打码工具,并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汉台区东塔南路张氏纯粮酒坊、汉台区武乡镇新南街圣明酒坊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汉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汉台区东塔南路张氏纯粮酒坊生产的50度高粱酒、汉台区武乡镇圣明酒坊生产的52度高粱酒进行监督抽检,经法定机构检验,检测出甜蜜素,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甜蜜素不得检出的要求。上述两家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高粱酒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汉台区东塔南路张氏纯粮酒坊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汉台区武乡镇圣明酒坊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汉台区北大街慢三秒饮料店添加非食用物质案

汉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大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等单位对汉台区北大街慢三秒饮料店进行突击检查,在该店的仓储间发现菠萝茶等12个品种的过期食品及食品原料,同时还发现无任何标识标签的蜂蜜柚子茶4箱;现场抽样的散装辣椒面、油泼辣椒,经法定机构检验油泼辣椒中检出非食用物质“那可丁”成分。该店经营过期食品、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多项规定,其中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那可丁”涉嫌构成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华商报记者 周金柱 通讯员 侯亮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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