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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西安市目标建设充电设施4.28万个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赵瑞利 2017-08-25 18:52:39
[摘要]​华商报记者从西安市政府了解到,到2020年,西安市目标新增集中式充电站167座,充电设施超过4.28万个,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华商报记者从西安市政府了解到,到2020年,西安市目标新增集中式充电站167座,充电设施超过4.28万个,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充电设施建设实行备案制 居民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无需备案

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称,到2020年,西安市目标新增集中式充电站167座,充电设施超过4.28万个。充电设施建设将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用电需求。单位和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按“一车一桩”、“桩随车走”的原则,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机构(4S店)负责全程服务。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需经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满足具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经营范围等要求,充(换)电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属地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提供统一的充(换)电设施备案材料。充(换)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不予备案。企业单次备案充电桩数量不少于5个,建设用地规模不少于150平方米。居民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建设不需备案。

居民自有车位充电设施用电接入小区供电系统 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

《意见》指出,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换)电设施用电,由居民与物业管理方协商一致后,接入小区供电系统,也可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方应该支持和配合,不得借机收取任何费用。非居民充(换)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因充(换)电设施接入而产生电力扩容等费用由产权单位(个人)承担。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停车场建设充(换)电设施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土地审批手续。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与公共停车场用地统一规划、统一供应,不再单独办理供地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公用充(换)电设施用地纳入公用充(换)电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意见》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和配电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同时还需按照总车位数量的30%预留相应配电容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建筑和设施设备的工程竣工图或指定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电网企业或居民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配合现场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在西安市备案、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的新建充(换)电设施,给予充(换)电设施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对光伏一体化储能等新技术和集停车(加油、气等)充电一体化的项目,仅对充(换)电设备投资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华商记者 赵瑞利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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