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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3城市今秋起试行高中招生“4+4”模式

来源:陕西省教育厅 时间:2017-09-04 13:37:59 编辑:强鑫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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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完善招生录取政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原则上以市(区)为主,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各市(区)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认真分析研究区域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状况,以提升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为目标,不断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政策。各市(区)要加强招生计划管理,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科学编制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备案后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将作为加强学籍管理的基础数据。要严格清理和规范招生加分项目,健全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学生的体育、艺术等方面特长和表现不再单独加分,全部在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和结果中体现。军人子女考生的加分分值按照教育部最新政策执行。除国家规定的照顾政策外,其他地方性加分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要完善自主招生政策,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对自主招生学校的条件、资质、名额、程序以及招生范围、标准、办法进行严格审核,加强跨市(区、县)招生监管,严禁单纯以学业考试成绩作为唯一录取依据,防止以自主招生为名“掐尖”招生。开展全省普通高中学校特定班、特色课程班调研清理和重新核定,支持有条件、有资质的普通高中学校按计划统一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特长生,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要坚持将省级示范高中和省级标准化高中学校不低于50%的招生指标分解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并适当向农村、薄弱初中倾斜,按照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确保指标全部落实,大力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市(区)优质高中学校指标生分配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布。要切实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擅自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坚决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

  (五)完善考试招生管理机制。应届初中学生应全部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各市(区)进一步加强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毕业生报考资格审查、随迁子女报考资格审查、特长生资格审查等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的政策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权利,保证回户籍所在地报考的本市(区)和外地回陕应届毕业生参加考试和同条件录取。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学校办学特色,制定具体的特长生招生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体育、艺术等各类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规范特长生招生管理,逐步将特长生纳入自主招生录取范围。特长生招生计划与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一并下达,提前向社会公布。尚未实施网上报名、录取的市(区、县),要尽快建立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网上报名、录取工具平台,逐步完善网上报名、录取程序,逐步取消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批次。

  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的规范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加强对报名资审、组织考试、招生录取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深入实施 “阳光招生”,健全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内容,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资格、招生章程、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等信息。要努力控制普通高中学校规模,防止新增超大规模学校;普通高中的班额应严格控制在56人以内,逐步治理、消除大班额现象,以利于推进选课走班教学和新课程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学籍管理,严格审批初中休学和市域内普通高中学校间转学手续,维护统一招生录取工作的严肃性。

  (六)推进改革试点。宝鸡市、延安市、汉中市作为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试点市,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起,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重点是招生计分科目确定、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使用。要探索建立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或依据的制度。探索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分等级转换分数计入录取总分。试点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制定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细化具体的操作程序、办法和录取细则,有序开展改革试点,及时总结工作,为全省推进改革探索经验。2017年11月底前,将本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报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市(区)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起,全面推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继续实行现有的招生录取办法。2018年6月底前将本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方案报教育厅备案,积极为分批推进试点和2020年左右全面推行招生制度改革做好充分准备。

  三、加强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区)要切实加强对本区域改革工作的统筹规划,明确任务、目标和要求,落实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学校在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中的责任,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从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进行。

  要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监控和管理,对违反规定招收的学生将不予建立学籍、停拨生均经费,对违规的公办学校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消减招生计划;对违规的民办学校除给予以上处理外,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开展联合督查,给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质等处理。

  (二)深化课程改革。各市(区)要指导初中学校严格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严禁压缩综合实践活动、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课程的课时。加强初中学校校长和教师培训,转变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教学改革,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师资配备、设施配备等方面的条件保障,满足正常教学需要,特别要加强农村地区、贫困地区、薄弱初中学校建设和质量管理。定期开展初中学校课程实施情况评估。

  (三)提升保障能力。各市(区)要进一步加强考试机构、考务组织、招生录取等方面的基本能力建设。严格对题卷运送、评卷总分、建库录取等环节的保密要求,确保考试招生安全。要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确保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所需经费。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媒介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学生、家长和社会关切,积极宣传国家关于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要求,争取广泛理解和支持。重点加强普通高中免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中职学生免费、助学金等有关惠民政策的宣传,为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改革、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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