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首页 > 新闻 > 陕西 > 综合新闻 > 正文

民法总则明日起实施 这9大亮点影响你我生活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高雅梅 张永文 2017-09-30 06:50: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亮点4

  彩礼退不退终于有了说法

  >>案例:

  小张和小王在媒人的撮合下办了婚礼。然而,这对本该过上幸福日子的小夫妻,没过一个月却要离婚。因为两人仅办了婚礼但没有领证,两家人的矛盾聚焦在了女方收下的10万元彩礼上。小张说,既然婚姻不成,返还彩礼理所当然。小王家则针锋相对,说婚姻不成是由于小张的原因,要还彩礼?没门!两人把这事闹到了法院。

  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经法院调解,小王家当庭返还了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这“三金”,并约定分期返还彩礼10万元。

  >>法条:

  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

  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公序良俗。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但不是所有条件下的离婚都要退还彩礼,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按照法律规定,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亮点5

  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换”

  >>案例:

  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法院认为,其行为已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依照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法条:

  民法总则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解读:

  近年来,在留守儿童群体发生的伤亡及性侵刑事案件、意外伤亡甚至自杀自残等极端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并引发对我国既有监护制度不完善的讨论和反思。此次相关立法正是充分回应社会关切,构建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此次民法总则规定,出现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时也可以给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机会,如果原来的父母被“解雇”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但是“悔改权”仅限孩子的亲生父母,而且是否能恢复,还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确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亮点6

  未成年人遭性侵18岁后仍可追偿

  >>案例:

  王某某与刘某属于重组家庭,两人育有一女王某,刘某与前夫之女梁某(2007年出生)与他们一起共同生活。2014年1月18日,王某腿部烫伤出院后回到家中,刘某因为担心梁某晚上睡觉会蹬到王某烫伤处,便让梁某与王某某在另一间卧室同睡。当晚,王某某将梁某强奸。陕西汉中市镇巴县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然而,现实中很多未成年人遭性侵,或因家长顾虑或因其他原因放弃起诉侵害人。民法总则实施后,受害人可在成年后对侵害人提出赔偿主张,“秋后算账”,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

  民法总则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读: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因其处于未成年阶段不能及时行使或者不能独立判断是否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总则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将行使该项权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规定为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从而有利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其成年后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以18周岁作为起算点,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至少可以算到21周岁。

  不过,需要提醒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性侵案件维权要注意及时性及证据保全意识。不应形成对上述规定的误解,即性侵案件发生后非要拖到受害者成年后才可维权。人身损害案件容易受时过境迁影响,易导致证据灭失;性侵更因其“一对一”隐蔽发案的特征,主观言词、间接证据多,客观、直接的证据较少或难以提取,更需要受害者及时固定收集证据并尽快提出控告,从而避免因证据不足让不法分子逃脱法律责任。

  亮点7

  Q币等虚拟财产也受法律保护

  >>案例:

  2008年10月22日,辽宁的孙洋和李勇伙同另外两名网游爱好者,一起来到网游中认识的“沈阳小伙”上网的网吧,经李勇指认后,另外3人开始对“沈阳小伙”进行殴打、威胁,迫使“沈阳小伙”从网上转出100个Q币和其他游戏装备。随后,孙洋又单独将“沈阳小伙”强行拽到网吧外,用砖头及语言威胁,从“沈阳小伙”身上抢走人民币200元。事后,4人分别用抢来的Q币和游戏币,对自己的游戏装备进行了升级。

  事发后,“沈阳小伙”报了案。孙洋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沈阳小伙”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共同赔偿人民币2000元。然而,4人的行为已涉嫌抢劫罪,被沈阳东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于当时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在如何量刑的问题上,主审法官也很困惑。法院最后经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以暴力手段抢劫虚拟财产,已构成抢劫罪。鉴于4人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宣判后,除李勇向沈阳市中院提起上诉外,其他3人均服判。

  >>法条:

  民法总则第115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传统观念里,Q币、游戏装备,都是虚拟的东西,虽然也不乏游戏粉们花人民币充值购买,但仍然不能与人民币等同。但是近年来,不少人出高价寻找游戏升级代练,购买Q币,即游戏装备这种虚拟财产也能真的转换成人民币。这些能换钱的Q币、游戏装备到底受不受法律的保护?民法总则告诉我们,这个当然可以有!换句话说,我们有了更大范围的财产保护法。

编辑:强鑫

相关热词搜索: 民法总则 好人法 实施

上一篇:国庆中秋"双节"陕西省多阴雨 需做好防汛工作

表达看法

本地 新闻 娱乐 财经 数码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