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见义勇为做好事有保障了
2.个人信息泄露有了法律保障
3.胎儿也有继承权
4.“彩礼退不退”有了说法
5.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换”
6.未成年人遭性侵 18岁后仍可追偿
7.Q币等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8.诉讼时效由2年改为3年
9.“小大人”门槛降至8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又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对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作出规定。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一字之变,背后则是立法理念和制度的创新发展。
这次民法总则全文的出台,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亮点1
见义勇为做好事有保障了
>>案例:
2014年7月1日晚,深圳“世界之窗”保安宋某约见网友刘小姐,并在醉酒后趁夜色对其实施猥亵。女网友大声呼救,刚毕业的大学生涂某与蹇某出手相助,把刘小姐带离。但在搭救刘小姐的过程中,涂与宋发生拉扯,涂用脚踹了宋的左小腿内侧一脚,导致宋某的左腿小腿胫、腓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随后,宋某因猥亵女子被处行政拘留5天。涂某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刑拘。同时,宋某提出,涂某等人必须承担他全部的医疗、误工、营养等费用,至少要十几万元。南山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对涂某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南山警方将涂某释放,并配合相关部门对涂某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
>>法条:
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此前因为做好事反而被诬陷的事不少见,让人们不禁感叹“好人难做”。这次民法总则给了善良的做好事的人们一颗定心丸,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譬如: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
2、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亮点2
个人信息泄露有了法律保障
>>案例:
2014年5月12日,郭女士到湖南株洲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投诉,4月10日她在某通信运营公司株洲分公司以换购形式购买了一台苹果5S手机,并在该营业厅进行软件升级。由于营业厅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个人信息数据泄露。郭女士向该公司索赔,多次协商未果。经株洲市工商局调解,该公司同意赔偿郭女士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8000元。
>>法条:
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解读:
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了电信诈骗时有发生。此次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亮点3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胎儿也有继承权
>>案例:
女儿尚在娘胎中,父亲因工伤不幸去世。家人获得工伤保险金后,却并未给女儿留存。若干年后,女儿将母亲等人告上法庭。
法院依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对女儿的诉求予以支持。
>>法条: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
根据这条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比如母亲怀孕时,胎儿遭受了人身伤害,此条法律赋予了胎儿在出生后提起赔偿的权利。
编辑: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