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合同约定,某发展公司将凯撒公司诉至碑林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判令凯撒公司立即腾交所租赁的中联颐华苑C座房屋,并清偿截至2017年4月11日的租金270万余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16.7万余元。
法院一审审理时,凯撒公司辩称,公司经营困难,会尽力按期支付房租,不同意解除合同,同意支付拖欠的租金,但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同意支付合理的违约金,不同意腾房。
碑林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两家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判决生效后60日内,凯撒公司将中联颐华苑C座一层至十一层的房屋腾交给某发展公司,并支付拖欠房租以及相应的违约金。一审宣判过后,凯撒公司上诉。2017年8月,西安中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同年11月,法院向凯撒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未自觉履行。随后,法院张贴腾房公告,责令11月30日前腾房,凯撒公司仍未履行。鉴于此,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将房屋腾交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