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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惊险”消费案例:吃火锅险毁容 苹果手机维修后自燃

要闻 西安晚报 作者:梁璠 2018-03-15 08:34:21
[摘要]省工商局对2017年度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消协组织受理、调处的部分侵权案例进行了梳理,遴选了10个具有一定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例进行公布。

在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工商局对2017年度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消协组织受理、调处的部分侵权案例进行了梳理,遴选了10个具有一定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例进行公布,希望广大消费者能从中得到启发,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1  天然气公司滥收费用案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5日,千阳县12315中心接到群众电话投诉,反映某天然气公司在办理天然气新用户开户手续时,收取10元天然气IC卡工本费,且不出具票据。经查,当事人在给新用户首次办理天然气IC卡时,收取每户42.50元(包含10m3天然气费32.50元、IC卡工本费10元),但向用户只出具10m3天然气的气费收据32.50元。截至2016年12月25日,自始累计办理开户5102户,收取IC卡工本费51020元。

【处理结果】 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815元,罚款84537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停止收取IC卡工本费。

案例2  苹果手机自燃获赔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6日,消费者常女士在延安某公司购买了一部价值8000元的苹果7Plus手机。2017年2月6日,因手机摄像头工作不正常送延安苹果手机售后维修。2月12日下午5时,手机在裤兜内发生自燃严重损坏,常女士的裤子也连同被毁。常女士当即拨打12315电话,对销售方及延安苹果手机售后进行投诉,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 延安市工商局消保科和宝塔分局依据相关法律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于2017年3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延安苹果手机售后赔偿消费者2000元,自燃的手机由苹果手机公司换新,并按8000元的价格折价给常女士,共计赔偿消费者10000元。

案例3  澳门手表质量投诉案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5日,在安康市“3·15”宣传咨询活动现场,安康市消协接到刘老先生投诉称,他到澳门旅游期间,在“港澳之星免税店”购买的价值10075澳元的瑞士男士机械表表轴自行脱落丢失、无法使用,且安康本地无法维修,要求协调解决。

【处理结果】 接诉后,安康市消协及时向澳门消费者委员会发出协办函。2017年4月3日,澳门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服务组向安康市消协回函,指定工作人员协调处理消费者诉求。经过协调对接,澳门消费者委员会指定西安瑞士手表品牌店负责刘老先生手表维修问题。

案例4  酒精炉爆炸伤人案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30日下午,消费者M女士在某自助火锅店用餐,在店主为其点燃酒精炉时,酒精炉突然爆炸,M女士脸部及胳膊等多处被烧伤。住院治疗期间,M女士与火锅店负责人在治疗费用、后续整容等问题上产生重大分歧,遂向汉中市勉县12315中心投诉。

【处理结果】 接诉后,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与M女士联系,实地察看,查明原因,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火锅店承担M女士住院治疗费用、后期治疗费用、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20334元。

案例5  电动车充电自燃获赔案

【案情简介】2017年2月25日晚11时,消费者G某在自家小区楼下为电动车充电,凌晨3时电动车发生燃烧并导致旁边一辆电动车燃烧损毁。居民发现起火后立即灭火并拨打火警电话119,当消防员赶到时,两辆电动车已燃烧至仅剩车架。事发当日上午7时许,G某给电动车销售店打了电话,销售店负责人现场查看情况后,表示愿意赔偿G某一辆新电动车。但G某认为,邻居被引燃电动车损失等花费也应由电动车销售方承担。电动车销售方认为监控无法看清,车辆已烧毁,原因可能有多种,责任无法认定,不能所有责任都由其负责。双方各执己见,多次协商未果,遂投诉至工商部门。

【处理结果】 接诉后,汉中工商汉台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由电动车销售店赔偿2辆价值6000余元的全新电动车,作为对G某和被引燃电动车车主的赔偿。

案例6 不履行汽车购买合同案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份,消费者Z先生与汉中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SUV汽车购买合同,并向商家支付14.68万元全车款。Z先生为新车上户时,发现该车为价值13.68万元的SUV汽车,与合同约定的不相符,且没有配置专属行车记录仪,便到汽车公司要求换车。在与该公司销售人员多次协商无果情况下,Z先生拨打12315进行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后,宁强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该汽车销售公司向Z先生致歉,退还购车差价1万元,并按约定配装行车记录仪,同时因自身过失补偿消费者2000元,消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7 健身机构停止 服务不退费案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8日,消费者冯某二人来到丹凤县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他们二人均为在校大学生,趁放暑假期间在丹凤某健身机构办理了480元健身卡(7月1日至9月1日)和280元健身卡(7月22日至8月22日)各一张,2017年7月26日,该俱乐部贴出告示:由于新迁地址,停止营业。两消费者提出退回卡上剩余现金遭到拒绝,投诉到投诉举报中心,要求解决此事。

【处理结果】 接诉后,丹凤县12315中心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3日之内退还消费者卡内余额。

案例8  货运毁损获赔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2315陕西工商百事通接到消费者崔某投诉,称其2017年8月26日通过某物流邮寄的马桶破碎,联系物流公司不予处理,要求获得赔偿。案源登记后迅速分流至山阳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处理。经查,网上销售平台以马桶破损为由拒绝退款,对消费者合理诉求不予理睬;某物流公司以格式合同为由拒绝承担所承运货物破损应付责任。

【处理结果】 商洛市山阳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利用中消协电商直通车平台迅速发布维权信息,5日内为消费者追回购货款549元,物流企业负责人在接受约谈后还另行赔偿消费者300元损失。

案例9 美容伤害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消费者田女士在渭南某美容有限公司解放路店办理了一张价值1980元的美容卡。2017年2月15日在该公司做疗养时不幸被盐袋烫伤,等级为深2度,面积0.5%。事件发生后,双方多次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致使矛盾升级,发生冲突。2017年3月15日,消费者田女士在丈夫陪同下来到工商所投诉。

【处理结果】 渭南市工商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美容公司一次性赔付田女士3000元,作为烫伤治疗、精神赔偿等费用;同时将田女士疗养服务转移至另一家美容机构,双方表示满意。

案例10  旅游伤害获赔案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3日,消费者李某向消协投诉称自己5月10日与兴平市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价值2000元的“海南双飞六日游”旅游合同,并签订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李某5月19日返程时在海口某酒店,因地板湿滑将左手佩戴的和田玉镯摔碎,玉镯碎片将其左手臂划伤,伤口可见长度4厘米。李某要求旅行社赔付个人人身伤害和财产玉镯损失,但旅行社答复只赔付(报销)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用,称不能赔偿财产玉镯的损失。消费者表示不满,请求兴平12315中心帮助解决。

【处理结果】 接诉后,兴平市12315执法人员先后多次前往旅行社调查取证,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8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1.旅行社赔偿消费者所有医疗费693.4元;2.地接社(酒店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消费者财产损失5000元。   记者 梁璠

编辑:王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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