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咸阳一男子被警方捆绑强制醒酒时死亡 起因竟为一泡尿

来源:陕西都市热线 时间:2018-04-02 10:43:09 编辑:王玮玮 作者: 版权声明

← 点击大图左右可翻页 →

图片

执法记录仪显示:咸阳市长武县公安局某警官:“你把110请示一下,你考虑局领导说,120到公安局救人来了,以后传出去是怎么一个情况,影响公安局呢,我觉得把人先送到医院,抢救好了还有视频,还有其他,我就觉得咱赶紧把人家 …… (120赶到现场)表示:心脏呼吸骤停,现场死亡。 ”长武公安有没有责任,有什么责任? 

咸阳市长武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至少人是死在你后院的, 这是千真万确的吧,在出警过程中肯定是出现人身的死亡了,有没有责任,尸检结果出来了以后,就依据尸检结论定……”

如何判定有无过失 专家依法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那么当天出警的几位民警对于魏某涛采取的诸多行为,属于“保护性措施约束”吗?法律界人士对这起事件怎么看,为此我们采访到了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焦和平。

焦博士表示 判定警察在这起事件中是否有过错,有三点前提要首先参考。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焦和平:“ 第一种就是这个当事人,本身就有一些疾病,而警察的执法行为 促成或者成为一个导火索,引发了疾病的爆发;第二种情况就是警察的执法行为,直接成为当事人死亡的原因;第三种就是和死亡还有很大的距离,但警察没有及时的送到医院 错过了最佳的“黄金治疗期” ,由于病情的延误,治疗的延误导致的死亡,可能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根据警方透露,尸检结果需要4—6周时间,对于这起事件最终究竟会怎样处理,还得根据法医的鉴定结果。然而无论基于怎样的状况,焦和平认为,公安机关在出警时,都应该遵循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焦和平:“比例原则, 意思就是警察执法的时候,所采取的手段、强度和当事人危险行为的程度要相辅,如果已经基本控制了,还要再施加进一步的强度更大的行为的话,这就是一种不当行为 轻的属于“执法不当”, 重的会属于法律上讲的'玩忽职守".”咸阳市长武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酒后闹事的应该怎么处理 都有规定,规定的很细,一个胶带一个催泪瓦斯,都是符合管理酒后闹事的,都属于约束性,有没有责任以监委会认定结果。 ”

相关热词搜索: 强制醒酒 捆绑 死亡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