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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女老板拒付35户果款487万元被判五年半

延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祁铭 2018-05-05 07:07:58
[摘要]拒付35户果农487万余元果款,黄陵县女子田某因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并处罚金5万元。

  拒付35户果农487万余元果款,黄陵县女子田某因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并处罚金5万元。

  2016年9月,田某先后在富县牛武镇柳塬村、桃家庄村收购苹果后,因未付果款被村民起诉。2017年1月24日,富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支付35户果农果款共计48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田某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35户果农向富县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2月20日向田某下达《执行通知书》。次日,田某称其在昆明有24万余元果款未收回且交易账目放在昆明住处,富县法院执行局便责令其前往昆明收回果款,并于当年2月25日返回法院缴纳执行款项,但田某未在指定日返回。

  从富县法院开始执行至将案件移送富县公安局立案之前,田某对判决始终未履行分文,故意关闭手机、搬离住所,逃避法院执行,被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追逃。2017年9月11日,民警在云南将田某抓获。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田某运走的35户果农苹果共9万多箱,苹果销售收入共计395.1万元。除支付果农零星果款、运输费用等共计200万元外,其手中尚有苹果销售款190余万元。在洛川县金通果库和泉兴果库剩余的苹果被富县法院执行局扣押,田某将金通果库剩余苹果出售后,果款被扣回。在泉兴果库剩余8千多箱苹果被富县法院执行局拍卖,扣除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后,两果库剩余苹果共卖得果款92万多元,已由富县法院按比例付给被害果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在执行期内,故意关闭通讯工具,搬离住所躲藏、逃避法院执行。田某在苹果销售后,手握巨额果款却给债权人分文未付,致使债权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引发多次群体上访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田某虽系初犯、偶犯,当庭表示认罪,但其却未能在执行、审判期间主动履行执行款项,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田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记者 祁铭)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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