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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一公司交300万元打算开超市 准备装修却遭出租方阻止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8-05-09 08:11:39 编辑:王玮玮 作者:杨虎元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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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

其他商超给的年租金 高于原租赁方

为什么鑫玮兴业公司多次不允许恒生公司入驻装修?对此,贾向辉介绍,“我们一年的租金和物业费用共计300万元,而另一家西安的商超给的年费用高于我们,所以对方不想给我们公司租赁了,才出现阻挡我们入驻装修的情况。”

据了解,位于榆林市文化路与保宁路十字的榆星广场占地9万平方米,入驻了国内外一线众多品牌,包括餐饮,电影院,健身房,运动休闲服饰,男女装服饰,童装系列,儿童娱乐园。而鑫玮兴业公司系榆星广场的合法运营主体单位。

近日,华商报记者试图联系到鑫玮兴业公司法人代表纪宏栋,起初对方处于关机状态,后来电话开机后,对方拒接。华商报记者以短信的方式向对方说明意图后,纪宏栋回复短信称可直接与该公司“曹总”联系,并提供了电话号码。记者拨通并说明来意后,对方称:“行了啊,我也不接受你的采访。”随后便挂断了电话。

律师

单方违约需赔付违约金及预期损失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鑫玮兴业公司多次不允许恒生公司入驻装修的行为构成违约,因双方所签订租赁合同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恒生公司负有按时缴费的义务,鑫玮兴业公司负有提供租赁场地的义务。

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行为,恒生公司将费用缴纳至鑫玮兴业法定代表人视为公司授意,恒生公司自缴纳完毕费用时即履行完毕合同义务,鑫玮兴业公司恶意扰乱租赁物使用的行为系严重违约行为。

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因一方违约而提前终止的,应当无息双倍返还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如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实际损失的(直接经济损失),则违约方应予以补足。”赵良善认为,鑫玮兴业公司单方违约行为,致使恒生公司预期可得利益受损,同时面临多个第三方索赔损失严重,因此,鑫玮兴业公司除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外,还应该赔偿恒生公司预期损失、被第三人索赔损失、既得利益损失等。

同时,鉴于本合同存在多方利益,建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起诉于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否则双方的损失会更大。 华商报记者 杨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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