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四川一法院办离婚案多处出错 称系“瑕疵”已3次道歉

来源:澎湃新闻 时间:2018-05-24 16:33:22 编辑:王玮玮 作者: 版权声明

← 点击大图左右可翻页 →

四川一法院办离婚案多处出错 称系瑕疵已3次道歉

该案的一份送达回证显示,被告签收应诉通知书的时间为2001年9月19日,此时案件尚未立案。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图

离家后,卢蓉敲响了一名同事家的门。这名同事至今仍记得卢蓉来她家借宿时的情景,“那天晚上,她只带着一条电热毯来到我家,希望能借宿一段时间,我那时才知道她离婚了,出于同情把她留了下来。”

离婚后的最初几年,卢蓉一直租住在同事或亲友家中,直至2009年才有了自己的住房,但多年来,她一直过着独居的生活。

如今,卢蓉已53岁,她回忆称,1990年她毕业后,被分配到简阳市某高中任教,贾某也被分配到简阳市某乡镇医院任职。1991年1月15日,二人领取了结婚证。卢蓉后来一直用“相濡以沫”来形容她最初的那几年婚姻生活,但她没有想到,这段婚姻最终只维持了11年就结束了。

卢蓉称,自1999年开始,贾某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不在家,到2000年她也因工作原因,经常住校不能回家,两人逐渐产生隔阂。

“我确实曾赌气提出过离婚,但从未去过法院,没有递交过诉状,也没见过任何一名法官。”卢蓉称,自己与前夫的婚姻关系最终是经过法院调解终止的,“我2002年1月离开了家,但调解书早在2001年9月底就下达了。”

2001年9月24日,简阳市法院就该离婚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称,该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关系较好,1992年9月7日育有一子,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感和好无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书显示,原告芦蓉与被告贾某达成协议自愿离婚;婚生子女随被告生活;夫妻财产中住房归被告所有,电脑、电视、洗衣机、沙发等家具电器归原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4万元,于2003年12月底以前付清。

相关热词搜索: 法院 离婚案 瑕疵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