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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原烟草局副局长向副局长投毒 为啥没追究刑事责任?

安康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张建全 2018-05-25 08:08:28
[摘要]针对网上流传的烟草局原副局长熊某向另外一名副局长赵某投毒,却未被追究刑责的一事,5月23日,宁陕县政府新闻办发布情况说明称,网帖中所述事件属实。

  针对网上流传的烟草局原副局长熊某向另外一名副局长赵某投毒,却未被追究刑责的一事,5月23日,宁陕县政府新闻办发布情况说明称,网帖中所述事件属实。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熊某主观上有故意杀人意图,受害人赵某在被投毒后未达到轻伤以上损害,故而最终对熊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决定。

  对于事发原因,情况说明中称,熊某因对单位主持工作的领导赵某不满,将农药甲氰菊酯约半支(5毫升/支)倒入赵某烧水壶内,赵某饮水后感到不适,经医院诊治赵某生命体征正常。2017年11月16日,宁陕县公安局以熊某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

  经宁陕县公安局侦查后,向宁陕县人民检察院以熊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逮捕。检察院审查后,以证据不足对熊某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后,仍以证据不足对熊某不予批准逮捕。宁陕县公安局再次补充侦查,未能获取新的证据。

  通报称,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不能证明熊某所使用的药品及剂量能致人死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熊某主观上有故意杀人的故意。目前所能获取到的证据只能证实熊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但故意伤害须造成一定损伤结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经诊断,受害人赵某无明显损伤后果,未达到轻伤以上的损害程度。

  综合前述情况,收集的相关证据不能认定熊某涉嫌犯罪,但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到法律制裁。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对熊某予以行政处理。2018年1月4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宁陕县公安局作出对熊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决定。

  昨日下午,宁陕县一位知情人表示,目前办案实行的是终身负责制,该案是依据程序依法办理的。华商报记者 张建全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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