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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完人失忆 长安区两男子酒后殴打保安酒醒称记不清了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张成龙 何向阳 2018-05-29 19:45:00
[摘要]郭某、姜某与赵某(在逃)等人酒后经过东大村某酒店停车场电动门前,赵某用脚踹电动门,酒店保安罗某见状上前阻拦,双方言语不和发生冲突。

  5月25日下午15时,随着清脆的法槌声在西安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大礼堂响起,长安区法院刑庭公开审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庭审正式拉开了帷幕。该校200余名人民警察旁听了该案。

  2017年12月13日15时许,郭某、姜某与赵某(在逃)等人酒后经过东大村某酒店停车场电动门前,赵某用脚踹电动门,酒店保安罗某见状上前阻拦,双方言语不和发生冲突,郭某、姜某、赵某遂用手对罗某进行撕打,致罗某受伤,后该酒店的工作人员出面阻拦才停止。罗某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西安市长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的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庭审中,被告人郭某、姜某认罪,但表示案发当天二人喝多了对滋事的过程记不清了,二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举证、质证环节,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法庭当庭播放了本案的案发监控视频,二被告人最后对滋事的过程供认不讳。最后,法庭根据二被告人在本案中所具有的法定、酌定情节,以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一年。

  该案中,二被告人以案发当天酒喝多了为由表示对滋事的过程记不清了,而使该案事实过程不能通过二被告人查清,但法庭依据案发现场的主要证据视频监控,结合本案的二位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该案的事实依法进行了认定,属典型的没有被告人供述,依据其它证据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本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长安法院刑庭十分重视“五进”活动的开展,该次已是我院刑庭第二次庭审进警营。通过庭审进警营活动,有利于侦查人员了解人民法院刑事证据的认定过程,促使他们提高证据的取证意识。有利于改变他们由“供到证”向“证到供”的证据理念,树立“证据至上”的意识。这样才能使真正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使真正无罪的人不被错误追究。

  华商记者 张成龙 通讯员 何向阳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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