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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一小区物业擅自出租楼顶建信号塔 房管局:违法!拆!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8-07-26 06:49:17 编辑:王玮玮 作者:陈永辉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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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屋顶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由此产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洛南县鑫苑印象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楼顶租赁给铁塔公司建信号塔,将收益收入自己腰包。7月23日,洛南县房管局接反映后明确表示,物业公司涉嫌违反《物权法》和《商洛市物业管理条例》,要求限期予以拆除。

业主:物业出租屋顶架铁塔

合同到期要求拆除被拒

7月23日,家住洛南县城鑫苑印象小区的鹿先生向华商报反映说,2013年前后,小区物业洛南县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绿城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小区楼顶租赁给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建设信号基站铁塔,双方还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13年到2018年7月30日结束。

“由于我家住7楼顶层,铁塔建成后几乎每天晚上都发出噪音,影响全家人休息。”鹿先生说。最近,得知物业与铁塔公司签订的合同快到期,鹿先生便和其他业主找到物业,希望能够协商拆除铁塔,遭到拒绝。

鹿先生等人认为,小区楼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没有处置的权利,物业擅自租赁屋顶,涉嫌违反物权法规定。铁塔公司每年都向物业支付租赁费,这笔费用也应该归业主所有,物业无权侵占。7月17日,鹿先生等人将情况反映给洛南县房管局。

物业公司:和铁塔公司签有合同 收益归物业

7月23日,华商报记者在鑫苑印象小区看到,一个底座为三角铁焊接的铁塔矗立在1号楼楼顶,上边放置着接收信号设备,塔中间有密集的线缆连接一个箱子,再接到各家各户。记者了解到,铁塔覆盖到周边区域,主要是为居民提供稳定的宽带网络信号源。

业主鹿先生给记者提供的一份“协议”,上边盖有绿城物业公章,房屋屋面租赁合同起始日期为2013年8月1日,终止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文件左下角誊写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付给甲方的原租金每年3000元,现变更为每年3500元,现仍按照原合同执行为每年度结算。

绿城物业一位林姓负责人称,他到公司大约两年时间,他们确实和铁塔公司签订有租赁合同,收益也归物业所有,铁塔建成有好多年了,当初是否经过业主同意他不清楚。

铁塔公司相关负责人杜威坦言,按说有业委会的小区他们一般都与业委会签订租赁合同,这件事房管部门介入了,还在协商解决中。

房管局:物业称收益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已要求公示

洛南县房管局局长陈佩伟表示,已安排人调查此事。负责调查的洛南县房管局房产物业股相关负责人李鹏称,经调查,2011年小区入住只有50户,物业未经业主同意,将屋顶租赁给铁塔公司,物业所得收益也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了,他们要求物业对公共收益支付部分进行公示。他表示,物业已与铁塔公司终止了合同,基站信号塔随后将拆除。

李鹏表示,按照《物权法》和《商洛市物业管理条例》,屋顶属于业主公共部分,其产生的收益应该归业主所有。《商洛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斌说,根据《物权法》规定,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没有权利处置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可以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起诉的方式维权。(华商报记者 陈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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