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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西安女子工作7年被辞退 赢了官司却没拿到赔偿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魏光敬 2018-08-04 07:32:53
[摘要]2018年3月16日,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劳动仲裁判决的前两项内容,原告陕西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200元,支付工资38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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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讯(记者 魏光敬)王女士从业7年被辞退后,发现公司没有给包括她在内的多名员工缴社保。最后她申请劳动仲裁获得支持,却被公司起诉。公司一、二审均败诉,但至今不履行判决。

  被辞退后

  她发现公司没有给缴社保

  8月2日,在西安赛瑞喜来登大酒店,华商报记者见到王女士。她介绍,2010年7月她入职陕西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投资)。由于云海投资是西安赛瑞喜来登大酒店项目全额投资方,当时她任职该酒店精装部工程助理。

  2017年4月25日,王女士被公司辞退。随后王女士自行到莲湖区养老社保中心查询,被告知单位没有在养老中心开户,没有给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同年6月,王女士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云海投资公司未到庭。2017年10月19日仲裁裁决:支付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补缴2010年7月1日至2017年4月25日的“五险”。云海投资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王女士诉至莲湖区法院。

  2018年3月16日,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劳动仲裁判决的前两项内容,原告陕西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200元,支付工资3886元。云海投资不服判决,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19日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7月13日王女士向莲湖区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至今未果。

  同时,王女士举报云海投资公司在2006年至2018年违反《社会保险法》未给在职的多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目前已有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劳动监察部门两次发文责令改正

  8月2日,王女士向华商报记者提供了2018年1月10日莲湖区劳动监察大队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西云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调查你单位未执行下达的(莲)人社监令字[2018]第2091号责令改正决定,罚款一万元”;2018年3月9日莲湖区劳动监察大队再次以同样名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两万元。王女士称,对区劳动监察部门下发的这两份法律文书,陕西云海投资公司未予执行。

  昨日,华商报记者随王女士一起来到西安赛瑞喜来登大酒店,云海投资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正开职工大会,公司方派两名经理跟王女士沟通。这两名经理说,王女士的事情,他们会积极向上级汇报,等领导开完会。

  华商报记者跟王女士一直等了两个小时后,被告知杨总会后离开了。

  律师:拒不执行可列入失信“黑名单”

  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冉琴律师介绍,《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本案中,王女士的工作单位应当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却未办理,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应当向王女士的工作单追缴应交纳的养老保险金。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王女士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冉琴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王女士根据已生效判决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第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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