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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控烟办法 孕妇儿童集中的室外区域也禁烟

西安新闻 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2018-08-07 20:15:21
[摘要]今天(8月7日),《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公布,办法指出,要在孕妇儿童集中的区域设禁烟区,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将受到警告并处10元罚款。该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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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明城墙上设立的灭烟处。资料图

  西部网讯(记者 刘望)今天(8月7日),《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公布,办法指出,要在孕妇儿童集中的区域设禁烟区,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将受到警告并处10元罚款。该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孕妇儿童集中的室外区域也将禁烟 吸烟将警告罚款10元

  办法中说,每年5月31日所在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传活动。并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与此同时,在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园、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以及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办法明确,在禁止吸烟区域,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而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人将被给予警告,并处10元罚款。

  室外吸烟也需设立吸烟点 经营管理者不履行义务将被罚款

  与此同时,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养老机构、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游乐园以及除儿童公园以外的其他公园的室外区域设立吸烟点。

  办法要求,吸烟点距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至少10米以上,吸烟者不得在吸烟点以外的区域吸烟。

  办法要求,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控制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管理义务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编辑:王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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