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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公共配建车位 物业到底能不能收租赁费?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8-08-21 17:23:44 编辑:华商报供稿 作者:马虎振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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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高陵区房管所:

  产权未明晰前不能收取租赁费

  高陵区房管所负责人程先生证实,天下荣郡小区地下车位尚未取得产权登记证明。“目前,业主有业主的道理,开发商也有开发商的理由,对价格认证中心给出的调研结果,我们也不反对。我们打算让开发商和业主两边懂法律的人士再沟通一次。但在产权没有明晰之前,不能收取租赁费;产权明清晰之后,产权是谁的,由谁来决定这个事。”

  ④观点交锋

  占用共有道路或场地的车位属业主共有

  业内专家何志恒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规划内车库车位的产权问题,有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利用人防工程建设的停车位,产权归国家所有,按照人民防空法规定是谁投资谁受益,而现实生活中常见以“租20年卖50年”这样的形式把地下人防车位卖给业主使用,这其实是没有合法手续的非法处置。

  没有取得产权证明 即便约定也无效

  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海认为,对于规划内车库车位的产权问题,开发商进行合同约定的前提必须是已经取得了合法产权,否则即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因为任何人无权处置他人财产。具体就天下荣郡小区的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他倾向于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人防车位“谁投资谁收益”咋理解有争议

  那么利用人防工程建设的停车位,“谁投资谁受益”该怎么理解?周文海认为,购房是买卖关系,不是投资关系,买卖和投资两者不能转化,业主买房是为取得所有权,并不是想享有项目投资收益,所以投资人应该就是指开发商。

  而西安市心晴雅苑小区业委会主任周洪斌认为,小区人防工程属小区配套公建,在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业主后,投资人也就自然转为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建设的地下车位在房屋卖出后,其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也相应转移给了全体业主。

  建议我省立法明确地下车位权属登记

  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涛认为,小区内的车位无论地上或是地下车位均属于不动产物权,均应依法登记。至于物业公司,在这个纠纷中既不是开发商也不是业主,在无授权的情况下根本无权收取租赁费。对于天下荣郡小区地下车位权属问题,小区业主可全体联名进行确权之诉,也可以业委会的名义提起。若业主以个人身份起诉,法院可能会以涉及全体业主权益而驳回。目前,浙江、江西等省均出台了地下建筑物登记的地方法规,建议我省和西安市尽快立法,减少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华商记者 马虎振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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