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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专户使用不规范 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黄涛 2018-08-30 17:36:02
[摘要]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使用,募集资金的存储、划转未在指定专项账户进行,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近日,陕西证监局官网发布“关于对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其中提到, 经查,该局发现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以下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问题:

   一、募集资金专户使用不规范

  2017年4月28日,“17陕能债”16亿元募集资金到位后,该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10日、5月15日、5月22日将资金分3笔全部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子公司账户,并于转入当日,又将资金归集到公司结算中心账户,导致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使用,募集资金的存储、划转未在指定专项账户进行,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部分募集资金未用于核准用途

“17陕能债”募集资金经核准用途为补充本部流动资金,该公司使用其中3亿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

  2017年4月末、2017年12月末,该公司累计新增借款余额分别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40%,均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披露,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华商记者 黄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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