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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民法治意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来源:光明日报 时间:2018-10-14 10:36:24 编辑:钟梦哲 作者:张永和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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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法治发展历程表明,公民法治意识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指标,极大影响着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和建设效果,伴随着法治国家构建的始终。法治意识是法治国家的关键要素,法治国家又是法治意识的基本载体,二者互相作用、互相促进。

  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夯实了法治国家建设的制度基础,让法治国家建设有了基本前提,法律体系的权威不言而喻。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被普遍遵守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在一个国家中,除去法律,还存在着多种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习俗、政策、公司章程、学校纪律等,它们调整着各自领域的社会关系。道德规范源于对社会秩序的理想,不同立场、不同的社群存在着不同的道德标准;宗教教规展示的是教徒对现实及未来世界的愿景及其信仰;习俗是从悠远年代传承的、具有持续存在和稳定性的规范;政策则是国家为完成阶段性工作时所采取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等;至于公司章程和学校纪律,是规定特定群体在特定领域所必须遵守的内部规范。在一个国家中,这些规范缺一不可,但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社会规范,这是由法律的国家意志内在规定性决定的。毕竟,道德和习俗更多体现其地方性,而宗教教规、公司章程、学校纪律仅具有特定群体规范性质,它们都不具备法律的国家权威性和普遍性。政策是调整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的阶段性手段,也不具备法律的至高无上性。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权威并不排斥与之相适应的其他社会规范。在法治国家中,其他社会规范与法律规范存在一定的相互作用与影响,必要的其他社会规范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有效补充。正如有法学家说的那样,法律如同房间里的一盏灯,它不可能照亮每一个角落。所以,有些地方如果存在灰暗的情况,其他社会规范的出现就显得必不可少。不过,这些社会规范仅仅只是作为补充而存在,并不能将法律取而代之。而且这些社会规范一定要与法律适应而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法治的铁律。

  但仅仅有法律,哪怕是最完美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应有的普遍认同和遵守,也只能是一张废纸。所以,在法治国家,除去制定健全的法律,还必须确定法律在位阶上高于其他社会规范以及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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