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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拿不到合格证?西安77名车主起诉4S店维权 终获胜诉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8-10-27 18:29:55 编辑:华商报供稿 作者: 宁军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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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判决银行返还

  未央法院受理后,考虑到这批案件人数众多,且涉及民生,该院党组确定由立案庭副庭长郭丽华带领速裁团队办理,很快安排了开庭时间。

  法院审理查明,赛豪公司与长安汽车公司及相关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赛豪公司向银行融资,长安汽车公司将合格证移送至银行。依据三方签订的该融资担保协议,赛豪公司将卖出的车辆合格证抵押在银行。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赛豪公司之间的汽车销售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依约支付合同价款,也实际从赛豪公司接收车辆,销售合同已实际履行,而车辆合格证作为车辆随车单证之一,应随车交付。原告依物权行使物上追及权应限于合格证占有人,而非其他主体。被告银行辩称,其依三方协议约定合法占有车辆合格证,三方协议按照内容来看,应属于担保法律范畴,但其约定的占有方式不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担保类型;车辆合格证亦不属于可质押的权利;且该担保方式未经公示程序,不能产生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

  原告在购车时并不知晓三方协议的存在,已尽到一般消费者应尽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属于善意第三人,故被告银行的辩称不能成立。原告基于物权行使从物返还请求权,理由正当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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