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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保洁员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判土门街道办补偿3.3万元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8-10-28 07:45:30 编辑:曹静 作者:张成龙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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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街道办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从事十几年保洁工作的李女士起诉街道办和保洁公司,要求赔偿。近日,西安中院终审判决,街道办向李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万余元。

  考核不达标

  保洁员被扣绩效工资并罚款

  从2004年开始,来自商洛的李女士便在西安市莲湖区土门街道办从事保洁工作,但街道办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6月,土门街道办将辖区道路保洁工作托管给陕西天天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美公司)。天天美公司接手后,根据相关规定对保洁员进行绩效考核,李女士因考核不达标在2017年6月被罚款100元,扣除绩效工资300元;7月份罚款150元,扣除绩效工资300元。

  李女士称,2017年8月14日,天天美公司通知她不用上班了,当时为了保留证据她将此事录了音,从那以后她就再也没有去上班。

  协商无果

  保洁员状告街道办和保洁公司

  李女士认为,土门街道办和天天美公司克扣了她2017年6月、7月的工资,并且没有给她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经多次协商未果后,李女士将土门街道办、天天美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以及返还被克扣的工资。

  被告土门街道办、天天美公司均表示,李女士是因绩效考核不合格被罚款、扣除绩效工资,不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况,并且其属于自动离职,并非土门街道办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经莲湖区法院审理认定,天天美公司不存在克扣李女士工资情况,因超过仲裁时效,驳回原告李女士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请求。另外,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是原告李女士自动离职,还是被告土门街道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均不能证明是对方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最终法院认定,这种情况应视为被告土门街道办提出并与原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今年4月,莲湖区法院一审判决土门街道办向李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419.9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宣判后,土门街道办提出上诉。今年10月,西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报讯(实习记者 蒲阳 记者 张成龙 摄影 陈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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