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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高铁上疑猥亵女童:父女间"打闹"界限是什么?

社会新闻 新闻夜航 2018-11-02 08:49:20
[摘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思鲁认为,周某某是否有对女儿实施猥亵的主观故意是问题关键,也是该案必须查清的重点。

  近日,一桩父亲当众对女儿“又亲又摸”、疑似猥亵的事件引发舆论关注。

  事件缘起于一名网友的爆料:10月27日,从广州南开往上饶的G1402次高铁上,一名男子怀抱一个约五六岁的女童,不断撩起女童的衣服,抚摸、亲吻她的背部、脸部、颈部,还将手伸进女童的裤子里,过程中,女童还说“爸爸,我疼,你不要又摸我屁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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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频上网后,引发巨大的舆论反响,大庭广众之下如此“亲昵”的举止不仅越过了一般的道德界限,也触碰了公众对性问题的敏感神经。

  10月31日,南昌铁路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已查明视频中当事人周某某(男,30岁)与小女孩(5岁)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但也有网友对这一简单通报并不买账。

  周某某的行为是否踩进了法律的禁区?澎湃新闻采访多名刑事法律专家,进行了分析。

  法律从未规定父女关系是猥亵犯罪的免责事由

  多名刑辩专家告诉澎湃新闻,南昌铁路公安通报中“周某某与小女孩系父女关系,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一句,容易使人误解。实际上,刑法及相关法律中,从未规定父女关系可以成为猥亵犯罪的免责事由。

  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学平说,“猥亵作为一项法律明确禁止的犯罪行为,父亲当众猥亵女儿,更要依法严惩。”

  《刑法》第237条中分别规定了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袁瑜蔚认为,根据猥亵儿童罪的法理机制,猥亵儿童罪主观方面须具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以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不因犯罪人与被侵犯人的特殊身份关系而免责。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客体的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实施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利。在执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观点一:当众不断抚摸、亲吻,已触及底线

  那么,结合媒体报道中披露的情况以及南昌铁路的通报,如何评价周某某的行为?

  邓学平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已超出一般意义上父亲对女儿的爱抚,符合猥亵的构成要件。视频中,周某某撩起女童衣服,不断抚摸、亲吻女童的背部、脸部,还将手伸进女孩裤子里。这一行为,无论是从公众的普遍认识出发,还是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考虑,都不是、也不应当被视作父亲对女儿的正常爱抚。另一方面,视频中女童明显以肢体和语言的方式,试图阻止亲吻、抚摸行为,可见周某某明显违背女童意愿,强制实施上述行为。综合主客观分析,周某某的行为很可能已经涉嫌猥亵儿童罪。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认为,不管是猥亵罪,还是猥亵违法行为,一般都要求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来违背对方真实意愿下实施。司法实务中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我个人认为这里也包括在本案当中的这种父女关系的利用。”

  殷清利说,在通报不明的情况下,不能确定周某某构成犯罪,但其行为或许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违法猥亵”。应根据“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之规定,对周某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较为合理。

  邓学平介绍,猥亵、性侵等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往往伴随其一生、难以磨灭。而实施这些伤害行为的人,通常就是身边的“熟人”。2016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布风险提示,罪犯与被害人是亲戚、邻居、同学、师生、朋友等关系的“熟人作案”非常高。该院自2010年以来审理的猥亵儿童犯罪中,熟人作案的达90%。

  袁瑜蔚说,注意到视频中小女孩母亲、外婆就在旁边,但对周某某向小女孩实施的行为没有得到阻止。“一方面,当众在家人面前对亲生女儿实施猥亵行为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另一方面,根据此类犯罪熟人作案率偏高的情况,不能排除其行为就是在亲人习以为常下进行的违法行为。”

  观点二:父女之间“打闹”,其行为可谅

  周某某对女儿的行为,尽管网友“群情激愤”,但其妻子、岳母尚表“沉默”。周某某的行为,是否还存在其他可能性质?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思鲁认为,周某某是否有对女儿实施猥亵的主观故意是问题关键,也是该案必须查清的重点。

  “警方的通报确实过于简单,但我们是不是应当相信警方,已经做过了周密细致的调查,确认了周某某在主观方面并无违法犯罪意图?”王思鲁介绍,首先,作为父亲去拥抱、亲吻女儿脸蛋、后背,拍屁股,有亲情的成分在里面,不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当然,嘴、胸、下体,这是三个最特殊的部位。亲嘴、触及胸部、下体的方法,时间长短等,这些需要考虑。

  其次,在父女关系的背景下,不能单纯停留在猥亵的客观行为本身来认定。在周某到案后,警方可以从其表情、谈吐来判断。不仅仅从周某某口供,还对孩子母亲、一起生活的家人等进行调查,在不能排除家人包庇的情况下,对其夫妻间关系、周围的人等,进行相对广泛的调查。

  “这个事件是在公共场合暴露出来的,我们应该相信司法机关不会用自由心证来得出一个偏护男方的结论。”王思鲁说。

  此外,针对视频中女童的反应,王思鲁认为,与陌生人之间的“猥亵”不同,父女之间“玩打”行为,女方的不同意,不能完全以此作为猥亵的标准。

  殷清利认为,周某某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周某某此次对孩子所为,是一时激动,还是长期实施。

  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中,多名律师表示,南昌铁路公安的通报或许可以更详细一点。“通报没介绍案情,属于司法实务中的惯例。通报不是判决,警方可能认为没必要把调查到的具体内容通报,侦查又是国家秘密。但从公众的角度,男人涉嫌猥亵,尤其是对儿童,这是高度敏感的。”一位专家表示。

  一句“不构成猥亵违法”,

  为何没能消解舆论质疑

  事实上,此次通报前,坊间就普遍猜测,二人是父女关系,但这种猜测并没有影响外界对男子行为属于猥亵的朴素认定。目前调查结论印证了外界的猜想,不过“不构成猥亵违法”的通报却与大众认知相距甚远,这种落差感引发了更强烈的质疑。

  二者的血缘关系,是否意味着猥亵违法的事实可以排除;还是说,男子行为举动上依旧没有达到违法的标准?

  作出不猥亵判定的法律依据,铁路公安并没有提及。通报过于简单,没有精确地捕捉外界的关切焦点,自然缺少说服力,引发二次风暴在所难免。需要指出的是,个中是非没有厘清,并不利于女童的保护,还会因为对家长的保护性处理间接伤害女童。

  如果是出于让事件降温考虑,那通报延伸出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不猥亵的说法成立,社会监督是否侵犯了女童隐私?这种担忧并非多余。此前轰轰烈烈的微博打拐,就曾引发过关于隐私保护的广泛讨论,过去的报道中,也不乏网友不明真相误伤他人的例子。

  但退一步讲,即便在法律层面,“不构成猥亵”有据可依,就公序良俗考虑,公共场合如此不堪入目的举动,足以形成对社会伦理秩序的强刺激。提醒公众不必杯弓蛇影很重要,但就此事来看,舆论高度敏感也不是什么坏事。我们不能从结果倒推过程,否定社会监督的意义。

  事实上,在中国这种强调家族秩序的环境下,有不少猥亵、性侵的案例,正是发生在温情脉脉的亲缘关系面纱下。家族自治的观念,以及把孩子当作家长附属财产的逻辑,甚至影响到了法律的制定。它使得家长的监护权,一度变成了对孩子的合法伤害权。类似例子还有夫妻间的家庭暴力,诉诸法律的成本相当高。所以,哪怕孩子被体罚致害,甚至被猥亵,但真正采取零容忍的高压势态剥夺监护权的案例少之又少。

  有个细节值得一提,视频拍摄者提到,男子旁边坐着小女孩的妈妈和外婆。他们全程没有干预制止,这本身极不正常。它说明在血缘关系的保护色之下,一些让公众接受不了的有违公序良俗的伤害,能正大光明地上演。

  当然,对公安的通报结果抱有疑义,不是说在此次事件上,一定得寻求一个符合大众心理预期的处理。至少,此次事件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猥亵的判定依据是什么?是具体的行为本身还是要将血缘关系纳入考量?如果答案是前者,那意味着调查还有追问的余地,通报还有进一步释疑的必要;如果答案是后者,那意味着相关法律规定,有必要做出进一步调整,提高惩戒尺度。

  侵犯隐私的担忧,提醒公众要避免越界,防止社会监督沦为道德审判。但更重要的手段是,让法律法规突破家庭壁垒,从严惩戒猥亵,提升女童的保护力度,以此来规避外界聚焦所可能造成的伤害。

  所以,回到此事来看,哪怕这次不构成猥亵违法,社会“睁大眼睛”也没错。至于外界对通报的质疑,以及所延伸出来的猥亵认定的讨论,也该得到官方进一步的回应。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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