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结伙抢劫独行女 三原小伙屡教不改3次抢劫获刑10年半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8-11-16 19:45:25 编辑:华商报供稿 作者:王娜 版权声明

← 点击大图左右可翻页 →

778k5p5z.jpg

  “我没啥说的,认罪认罚。”庭审现场,28岁的麻某低着头说。

  麻某,28岁,三原县人,无业。

  今年1月30日凌晨,麻某伙同胡某,经事前通谋,预备口罩、手套等工具,驾驶白色小轿车伺机抢劫作案。窜至西安市阎良区火车站附近时,看见一个女子独自走在路上,二人便开车尾随。逼停女子后,二人戴口罩、手套下车,先是大声说交出手机,而后一人强行劫取女子手中的手机,一人拉拽女子的背包,得手后,二人迅速驾车逃离现场。被抢包内有价值2000余元的手机一部及现金2000余元。

  2月2日晚10时许和次日凌晨3时许,二人又分别在西安市鄠邑区、碑林区两次作案。先后3次作案,均选择在深夜或凌晨,在偏僻的道路上,寻找独行的女子实施抢劫,共抢劫6000余元。

  2月5日,麻某被公安抓获归案。

  而在2015年3月和2016年9月,麻某就曾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1年3个月。

  昨日上午,碑林区法院在西北政法大学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麻某结伙以暴力、胁迫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麻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能够代替向被害人退赔赃款及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

  一审以抢劫罪判决麻某有期徒刑10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退赔款分别退还给受害人。图/文 华商报记者 王娜

相关热词搜索: 结伙抢劫 犯罪前科 有期徒刑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