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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噪音扬尘……这些以后都归城管管 执法造成损害要赔偿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8-11-28 06:51:46
[摘要]生活中常有市民反映,出现噪音扰民的情况不知该找哪个部门投诉。昨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明确,这些问题都是城管的执法范围。

  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西安举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胡和平主持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56人出席会议,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统计法及我省实施办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预算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等。

  当天下午,会议分组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有关人事议案等。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小燕、朱静芝、郭青、梁宏贤、戴征社、郭大为和秘书长韩水岐出席会议。

  >>关于城管执法

  城管执法需“持证上岗”

  造成损害要赔偿

  生活中常有市民反映,出现噪音扰民的情况不知该找哪个部门投诉。昨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明确,这些问题都是城管的执法范围。

  草案修改二稿明确了城管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二)生态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三)市场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食品餐饮摊点非法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权;(四)城市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等行政处罚权;(五)水务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六)国家确定的其他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城管执法饱受争议的部分城管执法人员执法不规范或出现妨碍执法等问题,草案修改二稿也进行了规定:

  要求执法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和法律培训,并在考试合格后取得《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执法时应当出示。执法人员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以及申请听证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城管执法部门使用、截留、损毁、擅自处分扣押的物品,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或者违法实行检查措施和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同时,围堵、伤害执法人员;抢夺、毁坏被扣押物品;拦截执法车辆或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等阻碍抗拒执法、妨碍公务情形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编辑:王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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