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教育过程中,冉某雨用电话线将女儿的手、脚进行捆绑,并用拉伸的铁衣架对其手部、腿部、臀部等部位断断续续殴打长达三小时之久,直到第二天凌晨1点左右才停止,发现女儿无动静后,他才急忙将孩子送往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庭审现场,被告人冉某雨也对自己的这一行为表示深深的忏悔。

被告人冉某雨:如果我不教育她我也是一个错误,只能说我的教育的方式不对头,是现在我认罪。
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湄潭县法院认为冉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冉某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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