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实施犯罪,杜某通过网络购买了电警棍、辣椒水等作案工具并配发给重要成员。此外,通过网络印刷招嫖卡片并指使苟某、荣某等人在碑林区、莲湖区的各大酒店分发。杜某为控制客户来源,通过招嫖卡上印刷的微信、电话,统一对外联系嫖娼人员,随后将其所在酒店和房间号等信息告知苟某或荣某,由他们带领“卖淫女”马某某以提供虚假色情服务为由,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嫖娼人员财物。杜某要求所有集团成员将所劫取财物统一上交,其占有70%,其余30%交由其他成员进行分配。
检察机关认为,9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式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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