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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布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规定无力支付急救费用患者应立即救治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赵瑞利 实习生 周万万 2019-01-10 19:28:09
[摘要]1月10日,《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公布,条例规定,无力支付急救费用患者,接诊机构当立即救治不得推诿,相关费用由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1月10日,《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公布,条例规定,无力支付急救费用患者,接诊机构当立即救治不得推诿,相关费用由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1月10日上午,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发布,将于3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牛犁介绍,现行的《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于2003年制定,修订后的条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了急救医疗体系,合理布局急救资源。修正了“急救医疗”的概念,明确了其包括“院前急救医疗”、“院内急救医疗”和“社会急救”三个方面的内容。将“专业性救护组织”、“社会性救护组织”纳入到西安市急救医疗体系。二是强化急救医疗管理,提高急救服务能力。对一些情况紧急、病情特殊的呼救来电,增加了远程急救指导的规定,通过在电话中给予呼叫人员或者病患家属一定的急救指导。三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保障急救医疗活动,规定急救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结算、救护车优先通行和免缴相关费用等内容。

  《条例》规定,城市建成区内,救护车活动半径三至五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急救站(点);人口密集的区域每二十万人口设置一个急救站(点)。其他区域应逐步实现每个建制镇(街)设置一个急救站(点)。每四万人口至少配备一个急救车组。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活动,不得冒用急救医疗专用标识。

  对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无力支付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接诊的院内急救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救治,不得推诿。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流浪乞讨人员补助资金或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华商记者 赵瑞利 实习生 周万万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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