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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万元物业费被要求缴2.6万"滞纳金" 咸阳业主遇霸王条款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9-02-28 07:13:23 编辑:王翠萍 作者:王斌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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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属霸王条款 有权拒绝

  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陈辉律师表示,滞纳金主要作为税收、行政部门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是民事主体逾期履行国家行政义务而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形式。物业服务合同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的,业主拖欠物业费只能依照合同法称为违约金,不能叫“滞纳金”。

  “即使合同中是每日3‰‘违约金’,也属于无效霸王条款,业主有权拒绝。”陈辉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可以认为其内容无效。

  那么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方收违约金多少合适?陈辉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目前,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是在贷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30%-50%。物业方即使按照2.6万违约金的三分之一收取,也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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