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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解读国企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市场决定企业薪酬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9-03-06 07:45:29
[摘要]国企工资决定机制的改革,事关企业每一位员工的切身利益。国有企业如果没有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即便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也不得增长,或者说要适当下降。这些将有利于解决我省国有企业收入分配中该高不高、该低不低的问题,解决某些垄断行业工资增长过快水平过高问题。

  国企工资决定机制的改革,事关企业每一位员工的切身利益。国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后,我省也出台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3月5日上午省政府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等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此次实施意见的出台进行了解读。

  为何制定出台该《实施意见》?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

  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涨幅明显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涨幅,在这样的前提下,我省为什么还制定出台《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对此,省人社厅副厅长张虎成表示,现在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存在市场化程度不高,分配秩序还不够规范,监管体制还不够健全等问题,2015年国务院专门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这就对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应该说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去年5月,我省根据陕西的实际出台了实施意见,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标志着国有企业适应现代管理制度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

  改革后工资会不会涨?

  不一定 与企业经济效益等有关

  《实施意见》出台后,很多国企员工最关心的就是工资变化,会不会上涨?省人社厅工资福利与劳动关系处副处长党艳凝表示,“只能说不一定上涨。”

  党艳凝解释道,这次改革聚焦激励那些经济效益更好、劳动生产率更高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职工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在工资收入方面有更多的获得感,但不是普遍的涨工资,而是说进一步完善了工资同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对于能增能减,《实施意见》也做了原则性规定,如果一个企业经济效益增长,那么它当年工资总额的增长应该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如果企业经济效益下降,除了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外,它的工资总额应相应下降。另外,国有企业如果没有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即便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也不得增长,或者说要适当下降。这些将有利于解决我省国有企业收入分配中该高不高、该低不低的问题,解决某些垄断行业工资增长过快水平过高问题。

  具体如何实施?

  赋予企业更大的内部分配自主权

  省国资委考核分配处副处长张静表示,《实施意见》改变了过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只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办法,强调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市场对标,工资水平是否合理由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使得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此外,也赋予企业更大的内部分配自主权,明确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由企业自主编制,尤其是提出对于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管理。这一系列措施,有利于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落实企业内部薪酬分配自主权,不断增强企业内在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也进一步完善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体制机制,在充分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确保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的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作用。 华商报记者 肖琳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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