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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期安装“电猫”猎捕野生动物 丹凤县6农民被判刑

商洛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9-03-21 06:49:09
[摘要]在禁猎期安装“电猫”,在山林架设电网,猎捕7头野猪、4只猪獾。检察机关还对参与猎捕野生动物的5名被告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公开赔礼道歉。

  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在禁猎期安装“电猫”,在山林架设电网,猎捕7头野猪、4只猪獾。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刘某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或罚金。

  刘某等6名被告人均系丹凤县农民。丹凤县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擅自将禁用工具“电猫”安装在丹凤县李某等多人房屋中,在房屋附近山林内架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猎获野猪7头,猪獾4只。期间,李某等3人明知刘某架设“电猫”打猎,仍为其提供场所。另两人明知刘某架设“电猫”打猎,仍帮助其运送、架设“电猫”。公诉机关认为,6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同时,检察机关还对参与猎捕野生动物的5名被告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6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名被告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赔偿损失的数额及赔礼道歉的方式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丹凤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电猫”狩猎,情节严重,其余被告人也均构成非法狩猎罪。今年1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罚金1000元;同时,判决刘某等5人赔偿金额不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并公开赔礼道歉。

  《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犯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我国把一、二、三类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划分禁猎区,并按野生动物繁殖期,规定一定时间为禁猎期。只要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的,即为非法狩猎。

编辑:王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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