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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河滩吸烟引发火灾 蓝田一小伙被拘3日赔6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9-03-27 11:01:35 编辑:华商报供稿 作者:陈思存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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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4日下午17时,蓝田县安村镇灞河段(杨刘坡)河床芦苇荡出现着火,过火面积达18.92亩,烧毁树木116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万余元。嫌疑人李某等因个人过失造成严重火灾事故,被蓝田警方行政拘留3日,并赔偿6万元损失。

  蓝田县公安局安村派出所处警民警介绍,3月24日下午17时,该县安村镇灞河段(杨刘坡)河床芦苇荡出现着火,安村镇政府及安村派出所立即行动。经查,李某等人在灞河城区滨河西路信天游桥下游(杨刘坡境内)河道游玩时,因吸烟不慎造成河床芦苇荡着火。过火面积达18.92亩,烧毁树木116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万余元。

  李某等因个人过失造成严重火灾事故,影响较大,经济损失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蓝田县公安局安村派出所依法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三日处罚,同时李某还向河道管理处交纳了6万余元的损失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它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林地面积30亩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林地面积150亩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 通讯员 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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