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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发招嫖卡设局“仙人跳” 西安一恶势力抢劫团伙终审获刑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9-03-29 19:12:01 编辑:华商报供稿 作者:宁军 张杰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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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制招嫖卡片后,19岁的杜某与招嫖人员联系后,由其同伙带领各组人员与冒充卖淫女的未成年人进入酒店房间,威胁殴打招嫖人员,抢劫财物,七成非法所得由杜某占有。29日,西安中院对这个恶势力抢劫犯罪集团作出终审裁定。

  杜某等9人均来自周至县和旬邑县,大多出生于1999年以后,19岁的杜某是他们中的“老大”。

  碑林区法院一审认定,2018年9月,杜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策划、提起在西安市碑林区、莲湖区等一定地域内,以酒店住宿人员为犯罪对象,以提供色情服务为诱饵,劫取他人钱财的犯意。为此,杜某纠集了苟某、荣某并与其共谋,进而通过苟某、荣某纠集了师某等多人,师某又纠集了马某、樊某及马某某(女,作案时未成年,另案处理)等。杜某向其中部分被告人传授了具体的犯罪方法,进行了组织分工,分组进行作案。

  为掌控犯罪对象的来源和非法所得,杜某印制了招嫖色情卡片,通过卡片上的联系微信和电话,由杜某统一与招嫖人员联系,并将招嫖人员所在酒店及房间号等信息告知苟某或者荣某,继而由苟某、荣某分别带领各自的人员及冒充卖淫女的马某某等人,以提供虚假色情服务的方式,进入房间后对招嫖人员进行威胁、殴打,劫取其钱财。杜某要求所有成员将劫取的财物统一上交,再由其统一管理和分配,规定由其本人占有非法所得的70%,其余30%由其他被告人和成员进行分配。为恐吓、制服被害人,杜某还购买了电警棍、辣椒水等作案工具,分发给苟某、荣某。

  除了刘某外,杜某等人在多次共同犯罪中,形成了恶势力抢劫犯罪集团。

  判决显示,9名被告人分别结伙实施抢劫作案7起,劫取8名被害人财物总计54526元及手机2部、戒指1枚(均无法估价),并致伤一名被害人达轻伤二级。8名被害人中少的被抢数千元,最多的被抢了2.6万余元和手机、戒指。

  2018年12月,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苟某等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3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杜某等5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西安中院认为,杜某等5名上诉人及各原审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原审法院分别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及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和退赃等情节,量刑适当。今天上午,西安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记者 宁军 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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