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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5月18日起西安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私塾"、"书院"等文字

滚动新闻 作者:雷婧 2019-04-23 18:44:55
[摘要]4月23日,西安市教育局发布《西安市学校名称管理办法》,提到从5月18日起,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 学历教育学校名称不能叫“私塾”。

学校名称怎么命名才规范?4月23日,西安市教育局发布《西安市学校名称管理办法》,提到从5月18日起,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学历教育学校名称不能叫“私塾”。

不得使用“大学”、“学院”、“书院”、“私塾”等文字

该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公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培训机构名称的审批、变更。

公办学校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组织形式”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并应体现教育机构类别;民办学校名称应当由“地名+字号+组织形式”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公办学校名称中“行政区划”规则为:由市级教育部门审批的,名称中应冠以“西安市”或“西安市xx区(县)”;由区、县教育部门(开发区教育部门)审批的,名称中应冠以“xx区(县)”或“西安xx区(县)”字样。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中“地名”规则为,由市级教育部门审批的,名称中可冠以“西安”字样;由区、县教育部门(开发区教育部门)审批的,可冠以“xx(区、县)”,但不得出现“市、区、县”字样。

在本市辖区设立的学校,属于区县级教育部门审批的,未经市级教育部门许可,不得单独冠以“西安”“市”字样;属于市、区级教育部门审批的,未经省级教育部门许可,不得冠以“陕西”“省”字样。

学校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学校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作字号,但是地名有特殊意义的除外。学校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作为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冠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经市级教育部门批准。

实施学历教育学校的名称“组织形式”应当根据相应办学层次,分别称为“学校”、“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 职业中学”或 “小学”,不得使用超出许可范围的“大学”、“学院”、“书院”、“私塾”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歧义的文字。

不得含有“分校”“总”“部”“附设”等字样

实施学前三年保育教育学校的组织形式应当称为“幼儿园”。

学校名称用字应当避免导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淆。用字应当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纯洁性,避免体现不良文化现象。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国际”“全球”“军队”“司法”等超过审批部门本级行政区域范围的字样。

学校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包括“分校”“总”“部”“附设”等字样;

(三)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及其简称;

(四)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

(五)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繁体汉字;

(六)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七)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学校筹设、设立及变更名称的,应当征求审批机关意见,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学前教育、小学、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区、县教育部门审批,涉及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教育部门审批。

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举办者申请设立的学校选用名称,不得同本行政区域内已依法设立的学校重名。

学校的审批机关负责学校名称的核准,监督学校名称的使用,保护学校的名称权。

未经核准的学校名称,不受保护。

招生简章应与核准名称一致

学校设立后,学校的印章、牌匾、信笺、银行账户所使用的学校名称应当与核准的名称一致。学校在招生简章、广告和其他推介材料中使用的学校名称应当与核准的名称一致。学校使用学校名称的简称时,应当简洁规范,避免引人误解。

学校在名称核准、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在学校名称核准、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华商报记者 雷婧


来源: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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