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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团伙“仙人跳”敲诈招嫖男子 三次勒索两万余元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9-04-29 16:14:58
[摘要]以提供色情服务为幌子,“卖淫女”收取“服务费”后,团伙男成员入室以“路费”、“保证金”等虚构收费项目,对招嫖人员进行敲诈勒索。今天上午,碑林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敲诈勒索案。

  以提供色情服务为幌子,“卖淫女”收取“服务费”后,团伙男成员入室以“路费”、“保证金”等虚构收费项目,对招嫖人员进行敲诈勒索。今天上午,碑林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敲诈勒索案。

  检察机关指控,该犯罪团伙于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分别在不同地方对3名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2018年11月8日晚,赵某接到某小区被害人江某的招嫖信息后,赵某联系姚某、年轻女子张某一同来到江某处,张某以提供服务为由进入房间,收取“服务费”600元,支付完成后,张某将房门打开,让外边等候的赵某、姚某进入房间,并向江某索要了“保证金”1000元、“路费”2000元,然后继续索要财物,并威胁如果不给钱,就将放在桌子上的一部单反相机拿走,江某又支付4600元,随后3人离开。赵某离开时亦将相机拿走。

  2018年12月14日凌晨,赵某接到小寨附近某酒店一房间被害人杨某的招嫖信息后,3名被告人同样利用“仙人跳”手段,向杨某收取了“服务费”、“路费”、“保证金”“跑腿费”。被害人共计支付2800元。

  2018年12月18日晚,赵某接到金花北路某酒店一房间被害人王某的招嫖信息后,赵某等3人使用同种手段,收取王某“服务费”1000元,并向被害人索要“车费”300元、“保证金”3000元、“跑腿费”2000元、“小费”2000元。几人见被害人手机微信内还有余额930元,又要求被害人将微信里的余额转给姚某。被害人王某出于害怕,最终支付了9230元。离开时,赵某将被害人的两部手机拿走,共价值5908元。本次作案共索取被害人15138元。三人三次作案共计勒索财物2万余元。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赵某等3人通过实施多次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该团伙其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在他人住所、酒店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赵某、姚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的庭审中,赵某等3名被告人均认罪悔罪。被告人赵某供述,他和被告人姚某是“狱友”,两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关押在一起时所相识,与被告人张某是偶然认识。他通过在网上认识“晓晓”(无法落实真是身份)获得招嫖人员联系方式及招嫖位置信息。其采用“仙人跳”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主要还是利用被害人不敢声张的心理,非法所得钱财由3人平均分配。该案将择日宣判。

  华商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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